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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商務部研究起草了《關於修改<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目錄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 登陸商務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com.gov.cn)進入“征求意見”點擊“《關於修改<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3.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4. 傳真:010-65198905;

  5. 信函: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條約法律司,郵編:100731。

  請在電子郵件主題、傳真首頁和信封上注明“《戰投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為2018年8月29日。

  商務部    

  2018年7月30日

  關於修改《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新形勢下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拓寬利用外資管道,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商務部決定,對《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證監會、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匯局令2005年第28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推動新一輪高水準對外開放,引進境外資金和管理經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規範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投資者通過協定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要約收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並持有一定時期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以下簡稱戰略投資)。”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戰略投資,由《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備案辦法》)規定的備案機構負責備案和管理。

  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戰略投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負責審批和管理。其中,限額以下的戰略投資,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戰略投資通過協定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實施的,上述限額按定向發行合約或股份轉讓協定約定的收購金額計;通過要約收購實施的,按可能發生的最高金額計。戰略投資同時通過上述多種投資方式實施的,合並計算。”

  四、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鼓勵”修改為“開展”;將該款第(四)項中的“不得造成中國境內相關產品市場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修改為“不得排除、限制競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第(五)項:“(五)對外國投資者投資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程式、條件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五、刪除第五條。

  六、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投資者”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將該款第(一)項“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修改為“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最後增加“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即將第一款(三)項內容並入該款)和“外國自然人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將該款第(二)項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或其實際控制人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

  其中,外國投資者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或其實際控制人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將該款第(四)項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近3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成立未滿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計;外國投資者為外國自然人的,還應提供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證明。”,作為該款第(三)項。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外國投資者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境外公司合法設立並且注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

  (二)外國投資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並依法可轉讓;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八、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並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方式實施的,按以下程式辦理:”;將該款第(一)(二)(三)項中的“投資者”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將該款第(四)項中的“十二”修改為“十六”,“商務部”修改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刪除該款第(五)、(六)項。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出具原則批複,並完成定向發行後,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九、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並通過協定轉讓方式實施的,按以下程式辦理:”;將該款第(一)項修改為:“上市公司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有關內部程式;”;刪除該款第(二)項;將該款第(三)項中的“投資者”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將該款第(四)項中的“十二”修改為“十六”,“商務部”修改為“上市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刪除該款第(五)、(六)項。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商務主管部門就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作出原則批複後,外國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協定轉讓手續;協定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外國投資者通過戰略投資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涉及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資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十二、將第九條修改為:“戰略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應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後30日內,按照《備案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三、將第十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應按《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其它法定義務。”

  十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對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繼續通過協定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要約收購等方式進行投資,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積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應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履行備案或審批手續。”

  十五、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或外國投資者應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檔案:”;將該款第(三)項修改為“定向發行合約、股份轉讓協定或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戰略投資涉及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將第(四)項修改為:“保薦機構意見書(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財務顧問報告或法律意見書;”;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如屬於第六條規定的投資方式,應提交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及相關外匯登記證明材料;境內公司或其股東還應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就並購申請檔案的真實性、境外公司財務狀況以及並購是否符合第六條相關規定做盡職調查,提交顧問報告;將第(五)項修改為:“外國投資者持續持股的承諾函;如外國投資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條件,其實際控制人持續持股的承諾函;”;將第(六)項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近3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聲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處罰的說明;外國自然人3年內無犯罪記錄證明。戰略投資涉及第六條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處罰、外國投資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並依法可轉讓的說明;”;將第(七)項修改為:“經依法公證、認證的外國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的注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經依法公證、認證的外國自然人身份證明;戰略投資涉及第六條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境外公司的注冊登記證明;”;將第(八)項中的“該投資者”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刪除第(九)項中的“(五)”、在“(六)”後增加“(七)”;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上市公司交易價格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外國投資者資信證明;”;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上市公司及其境內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二)項:“戰略投資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的,還應提交職工安置計劃;”;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三)項:“戰略投資導致上市公司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的,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須提供有關許可檔案;”增加一項,作為第(十六)項:“外國投資者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的股權結構說明;”;

  將該條第二款中的“第七項、第八項”修改為“第十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並通過要約收購方式實施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外國投資者依法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

  (二)外國投資者、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等程式;

  (三)上市公司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申請檔案,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商務主管部門就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作出原則批複後,外國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要約收購手續;要約收購完成後,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戰略投資應由商務部審批的,上市公司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檔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檔案轉報商務部。”

  十八、刪除第十四條。

  十九、刪除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將該條第二款中的“投資者”改為“外國投資者”。

  二十、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國投資者應在取得商務主管部門原則批複後,根據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申請開立前期費用外匯账戶,账戶內資金的結匯及账戶注銷等手續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國投資者應在原則批複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投資。

  外國投資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投資方案完成戰略投資的,商務主管部門的原則批複自動失效。外國投資者應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資金購匯匯出手續。”

  二十一、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應於投資完成後10日內憑以下檔案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將該款第(二)項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原則批複檔案(複印件);”;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第(六)項:“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實施戰略投資的,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上市公司境外投資核準/備案檔案。”

  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全部檔案之日起20日內,出具批複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將該條第三款修改為:“如外國投資者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以上股份並承諾在5年內持續持股不低於25%,商務主管部門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出具的備案回執上加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並購25%以上)’。”

  二十二、刪除第十八條。

  二十三、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涉及外匯管理有關事項,應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外匯登記和注銷、账戶開立和注銷、結售匯和跨境收支等手續。戰略投資涉及證券登記結算有關事項,應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十四、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在以下情形下可出售以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方式取得的A股股份:”;將該款第(一)項修改為:“在限售期滿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 ;將該款第(二)項修改為:“在限售期滿前,因外國投資者破產或解散需轉讓上述股份的,在遵守《證券法》及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前提下,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後轉讓。”;刪除第(三)、(四)、(五)項。

  二十五、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向商務部備案並辦理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相關手續”修改為“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換領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投資者減持導致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中不再含有外資股份,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注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應於股份出售完成前,或股份出售完成後的30日內,按照《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二十六、刪除第二十二條。

  二十七、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外國投資者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境外子公司戰略投資上市公司並已完成的,外國投資者轉讓所持上述境外子公司股權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權益的,應根據本辦法所列程式辦理相關手續。上市公司股份權益受讓方仍應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等義務。”

  二十八、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涉及上市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上市公司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二十九、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戰略投資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應按照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外國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等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對上市公司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外國投資者通過所投資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不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內地工作和生活的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台灣地區的居民以及獲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籍自然人在二級市場買賣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辦法。

  作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外國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不適用本辦法。

  上述投資行為應當遵守境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規定。”

  三十一、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5年12月31日發布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此外,對相關條款的順序和附件相關內容作相應調整。

責任編輯:劉萬裡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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