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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自家地庫 還要再付錢嗎?

車停自家別墅地下層,而地下層每月都是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為什麽還要交停車費?近日,閔行區江柳路上的“紅醍半島”(立項名涵雲雅庭)多位業主致電本報,質疑陸家嘴物業公司隨意收取停車費是重複收費,沒有道理!

地下層每月繳納物業費

據居民石小姐介紹,紅醍半島除4幢小高層外,其余為286棟聯排別墅,每家別墅有地下層,業主大多用作地下停車庫,可停1-3輛機動車。

石小姐家的房產證上“房屋狀況”一欄注明:房屋建築面積為390.42平方米,根據附頁“房屋建築面積測算表”,其中地下建築面積佔163.43平方米。按物業合約約定,物業費單價為3.5元/平方米,算下來石小姐每月給地下層繳的物業費有572元。

令她難以接受的是,物業公司向業主徵收每輛車每月100元的停車費。如不繳月費,就和訪客車一樣按白天每車次5元,過夜車每車次10元徵收。

車停自家地庫也要繳費

此事引起了居民爭議。另一位別墅業主胡小姐向記者表達自己的觀點:車輛均停在自己“家”中,並未佔用小區公共部位,為什麽要支付停車費?

需補充說明的是,聯排別墅的車子出入自家地下層,必須經過公共地下停車庫,它們是連在一起的。“也許有人認為,我們享用了公共地下停車庫的資源,如公共通道、照明等,為此支付停車費在情理之中。但實際上,每家產證上的地下層建築面積中,已包含了地下分攤面積,當然有權利享受地下車庫公共通道、照明、保潔等公共服務。”胡小姐表示。

“其實不管地上、地下,道理是一樣的,我足額支付了地上、地下的物業費,就有權利享受物業公司提供的所有地上、地下公共服務。”居民石小姐認為。

多家物業公司認為不妥

本市常見的小區地下產權車位是怎樣收費的?記者做了一個小調查。

多位市民反饋,他們住的不是別墅,但都以幾十萬元的價格買過地下停車位。家住白玉路水岸豪庭的潘小姐說,她家的產權車位寫入了產證,但不計入房屋產證面積,所以對該車位來說,除購買時的成本支出外,平時每月隻繳納100元停車管理費,沒有根據面積和單價計算出來的另一筆“物業費”。家住新湖明珠城的劉先生說,他家的車位除了“一口價”的購買成本,每月也隻支付100元的車位管理費。家住常德路上青佳園的竇先生說,他家的產權車位也是寫入房產證的,也是每月支付100元車位管理費,不再根據面積另付一筆“物業費”。

如此一比較,紅醍半島業主們的地下停車庫每月既要繳物業費,還要繳100元停車費,的確讓人難以接受。那麽,本市其他物業公司怎麽看待這一情況呢?

新長寧集團仙霞物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顧先生認為,紅醍半島的物業公司做法“不合理”。他認為,車子最終停的地方是“家中”,公共部位只是“經過”,不應該再收取停車費;永樂物業公司的褚先生認為,紅醍半島業主們用於停車的地下層已經付過物業費,不應該再付停車費;徐匯區某上等建案的物業經理陳先生認為,從物權法方面來講,收“一份費”比較合理;真如物業一相關負責人認為,地下層已經繳納物業費,在缺少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再收停車費缺乏依據。

陸家嘴物業堅稱要收費

那麽,陸家嘴物業公司從2016年向紅醍半島業主收取每月每車100元停車費,到底有何依據?

公司向記者表示,首先,低層住宅(別墅)地下附屬的面積全部是作為套內面積的,他們所收物業管理費全部用在小區物業服務上,而地下車庫的費用為獨立列支專款專用,物業費不應貼補地下車庫的成本;且別墅業主開車進出車庫,必須經過與此連通的公共地下車庫,公共地下車庫運行會產生一定的能耗及管理費用,需由業主、使用人共同承擔。

公司認為,收取上述費用並無不妥,不但不可以返還,而且應當繼續履行。

業主們調侃上述說法“清奇”,業主們所繳的地下層物業費竟貼補的不是“地下”?如今物業再收停車費,不是重複收費?截至發稿,物業和業主仍觀點對立。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則回復:如雙方未能對收支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建議業主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也歡迎讀者對此事發表觀點。(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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