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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青原財務部長挪用1.76億票據 華夏銀行被坑2千萬

  新浪財經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肖福明、姚科龍挪用資金、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二審刑事裁定書。

  肖福明,原系江西萬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年青公司)副總會計師、財務部部長,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姚科龍,男,系江西省萬年縣文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龍公司)負責人,家住江西省萬年縣。

  肖福明犯挪用資金罪、騙取票據承兌罪、被告人姚科龍犯騙取票據承兌罪一案,已經於2018年2月5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

  原判認定,肖福明在2016年1-8月份期間,利用擔任萬年青公司副總會計師、財務部部長的職務之便,為南昌瑞明建材公司的羅某提供資金周轉,私自將萬年青公司1.763336539億元銀行承兌匯票交給羅某,歸羅某個人使用,至今沒有歸還萬年青公司。

  2016年2月份,肖福明為解決王某1的資金周轉困難,采取偽造製單、偽造支付憑證等手段,共挪用公司資金4854萬元給王某1。王某1將其中的2124萬元用於自己業務的資金周轉;應肖福明的要求,陸續將2730萬元轉給黃某。2016年8月,萬年青公司發現肖福明的挪用行為後,要求肖福明限期還款,肖福明與王某1於2016年8月將上述款項歸還。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間,姚科龍為解決資金周轉困難,以文某公司的名義,在肖福明的幫助下,以文某公司與萬年青公司的虛假應收账款作為質押,騙取華夏銀行授信6000萬元(交納50%的保證金),向華夏銀行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共計1.4億元,合計開立票面金額為9000萬元,承兌期限均為六個月的匯票共計八張,上述匯票銀行已兌付,姚科龍已將上述匯票結清;此後又合計開立票面金額為5000萬元,承兌期限均為六個月的匯票共計八張,姚科龍除歸還上述部分銀行承兌缺口外,共造成華夏銀行直接經濟損失2185.96萬元。

  原審法院判決,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肖福明有期徒刑八年,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被告人姚科龍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責令被告人肖福明、姚科龍向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2185.96萬元。

  在一審判決後,原審被告人肖福明不服,提出上訴。

  最終,經過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肖福明利用擔任國有控股公司的副總會計師、財務部長的職務之便,挪用本部門資金人民幣4854萬元及1.763336539億元銀行承兌匯票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上訴人肖福明明知姚科龍向銀行申請貸款所提供的證明檔案是虛假的,仍予以確認蓋章,其行為又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

  原審被告人姚科龍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騙取華夏銀行票據承兌1.4億元,造成銀行特別重大損失人民幣2185.9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

  對於上訴人肖福明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意見,經查,上訴人肖福明在公司出納向調查組反映有1個多億的銀行承兌匯票在肖福明手中無法交出之前,就公司超付煤款問題其已經在接受紀委的談話,期間,一直沒有主動交待其挪用1.7億多銀行承兌匯票給個人使用的事實,沒有主動投案的意願,故其在挪用資金罪中不構成自首;在騙取銀行票據承兌過程中,上訴人肖福明與原審被告人姚科龍互相配合,缺一不可,故上訴人肖福明在騙取銀行票據中系從犯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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