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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權難在哪?

奔馳車女車主維權事件告一段落,但汽車消費維權方面的普法、修法之路仍任重道遠。“如果按照當前的三包政策,這台奔馳車根本退換不了。”4月17日,在中國消費者協會舉辦的“推動解決汽車消費維權難座談會”上,專家們指出,當前的汽車售後政策明顯不利於消費者維權,監管部門、司法部門應該及時推動相關法規修訂工作。

“PDI”有損消費者知情權

這次奔馳車車主維權事件,讓一個陌生詞匯“PDI”進入了大眾視野。在最初的訴求和最後的和解中,車主都提到了這輛車的PDI檢測。

車主和奔馳方所提供的“PDI”檢測,全稱叫“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2017年,中國汽車流通協會聯合12家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制定了《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引發風波的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和利星行汽車,也是該標準的起草方之一。

在這份由行業協會和汽車廠商、經銷商起草的檢測標準中,規定了新車交付消費者時,應向消費者提供乘用車新車“PDI”檢查表,同時還規定了11條必須告知消費者的重大問題情形,包括發動機總成主要零件修複、變速器總成主要零件修複、製動系統主要零件、製動系統主要零件的修複,等等。但其中也隱含了一個“後門”——即“不屬於上述應當告知的項目,但是修複率超過乘用車新車整車市場指導價格5%的”,換言之,如果修複費用未超過5%的問題,則可以不告知消費者。

“按照指引條款,如果車身經過未鈑金修複後的噴漆,只要費用不超過5%,也可以不告訴消費者。”原北京二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王范武認為,作為消費者,渾然不知自己購買到的新車是經過了噴漆修複的,顯然被侵犯了知情權。

王范武表示,“PDI”規則作為行業協會和廠商制定的服務指引,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其條款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抵觸時,應視為無效條款。經銷商決不能以消費者接受了“PDI”檢測結果為由,拒絕為消費者進行退換維修等服務。

中消協同時表示,企業聯合制定的“PDI”規則屬於行業自律規範,不應對消費者實體權利做出限制。至於其中明顯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款,應根據消費者訴求,結合有關實踐爭議案例進行修改完善。

汽車三包政策對消費者不利

4月17日,女車主與奔馳達成和解,退了這輛問題車,免費換新,還獲得了其他補償。雖然有網友質疑女車主白折騰了,沒有達到退一賠三,但業內專家表示,女車主其實已經很幸運了。

“目前的汽車三包規定說的是燃油泄漏,這輛奔馳車是機油泄漏,嚴格來說,車根本退不了!”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解釋說,根據原質檢總局制定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退換車輛的條件極其嚴苛——“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製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超過這一期限,又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要想更換或退貨,必須是: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三、轉向系統、製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製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原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這位奔馳女車主的情況是機油泄漏,不屬於三包規定中的燃油洩露、製動系統、轉向系統、發動機、變速器等大故障,也沒有發生車身開裂等嚴重故障,更沒有維修兩次不能解決,按照三包規定,只能修理。”朱巍認為,如果汽車出現了以上問題,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已經受到重大損失,此時再談退換車輛,已經太晚了。

記者注意到,在市場監管總局近期正在征求意見的修訂稿裡,三包中的退換規定也只是增加了電動汽車的部分,對燃油汽車的退換規定沒有調整。

對此,中消協表示,汽車產品合格交付,是經營者的應盡義務。《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八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交付合格產品是經營者的合約義務,三包規定是後合約義務,兩者不應混同。如果經營者出售的是不合格產品,消費者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如果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實踐中,一些經營者向消費者交付不合格車輛,卻以汽車三包規定為由拒絕承擔退貨責任或相應賠償責任,有違法律規定。

同時,專家和中消協一致呼籲,在修訂汽車三包政策時,應該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為依據,保護消費者的退換貨權利。當汽車三包規定與法律抵觸時,應該以法律為準,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亂收費現象亟待整治

這次奔馳車事件中的15000元金融服務費成為焦點。事先並未明說,事後也沒有發票,這筆錢收的頗為可疑。

西安這位女車主經歷的奔馳車事件不是個案,也不偶然。早在2016年全國消協組織的汽車投訴分析中,就涉及金融服務問題,包括:部分經營者強製消費者在購車時必須在本店購買保險,強製貸款購車的消費者繳納金融服務費等;汽車經銷商規定車主在抵押還貸期間,每年必須在店內續保,否則押金不予退還;宣傳零費率車貸,卻收取抵押手續費,導致購車糾紛。

對此,北京市實現者律師事務所律師呂曉晶表示,汽車銷售金融服務等應明碼標價,杜絕強製交易等違法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製交易”。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供應商、經銷商……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製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製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湯浩表示,雖然法律法規明文禁止,但當前汽車銷售服務中,強製消費者購買保險、繳納續保押金或續保保證金等問題較為普遍,有些經銷商代辦業務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多收上牌費、金融服務費,還不開具發票,引發消費者強烈不滿。

然而,處在輿論漩渦中的汽車經銷商們並沒有明顯整改舉措。湯浩透露,近幾天他走訪了多家4S店,有一家列出的手寫單據上面依然有保險、上牌服務、金融服務。另一家列印的費用單據顯示,金融服務費改為分期手續費繼續收取。“據說還有4S店把金融服務費改成商務谘詢費,換湯不換藥。”

(經濟日報 記者:佘穎 責編: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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