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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基金員工及雙親利用老鼠倉交易獲利 全數獲刑

  新浪財經訊 9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王鵬夥同其父母,使用其親屬證券账戶進行“老鼠倉”交易,利用“老鼠倉”作案獲利1773萬餘元,王鵬及雙親王慧強、宋玲祥全部獲刑,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2008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王鵬擔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券交易員。2009年1月15日至2011年8月9日期間,王鵬多次登陸華夏基金交易管理部在恆生系統開設的6609公用查詢账號,能夠知悉華夏基金旗下所有股票類基金、年金和專戶等產品的交易指令、交易品種、交易方向、交易數量、交易時間和持倉情況等未公開資訊。後王鵬分別讓被告人王慧強、宋玲祥利用該資訊,在名為“牛某”、“宋某1”、“宋某2”實為王慧強、宋玲祥控制的證券账戶內,同期於華夏基金公司買入股票,累計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87803.3564萬元,並於2011年8月前將股票全部賣出,股票交易累計獲利人民幣1773.666221萬元。其中,王慧強在其控制的“牛某”的證券账戶內進行股票交易,累計趨同買入金額人民9661.261023萬元,累計獲利人民幣201.21089萬元;宋玲祥在控制的“宋某1”、“宋某2”的證券账戶內進行股票交易,累計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78142.09538萬元,累計獲利人民幣1572.45533萬元。

  王鵬及雙親王慧強、宋玲祥申訴

  被告人王鵬辯稱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未公開資訊,亦未提供資訊讓王慧強、宋玲祥交易股票,其對王慧強、宋玲祥交易股票的事情並不知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指控事實,其不應構成犯罪。被告人王鵬的辯護人提出與王鵬相同的辯護意見,並提出現有證據只能證明王鵬有條件獲取未公開資訊,而不能證明王鵬實際獲取了該資訊,同時也不能證明王鵬本人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或王鵬讓王慧強、宋玲祥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公訴機構未明確指控三被告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系指控事實不明。

  被告人王慧強辯稱王鵬從未給過其未公開資訊,王鵬到華夏基金公司後就不知道其還在進行證券交易,公訴機構指控的交易金額及盈利金額與事實不符。其辯護人提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王鵬向王慧強傳遞了未公開資訊,及王慧強利用了王鵬傳遞的未公開資訊進行證券交易。王慧強用他人名義進行證券交易是因為規避王鵬在基金公司的從業要求,該行為只是違規行為。因此公訴機構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宋玲祥辯稱其沒有利用王鵬的職務之便獲取未公開資訊,也未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證券交易。其辯護人提出宋玲祥不是本罪的適格主體,本案指控證據不足。

  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采納

  關於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本案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雖三被告人到案後拒不認罪,且其資訊傳遞方式隱蔽,犯罪時距案發時間較長而難以查證,但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王鵬在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間明顯不合理多次的登陸6609账戶,而該账戶能夠查詢到華夏基金公司的證券交易資訊。與此同時,被告人王慧強、宋玲祥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他人證券账戶從事證券交易,交易習慣明顯異常,與之前相比交易金額、頻率均大幅增加,同期於王鵬無查詢權限時間點停止交易,與華夏基金公司同期或稍晚(1-2個交易日)證券交易高度趨同。而與王鵬進入華夏基金工作,具備獲取相關未公開資訊之前相比,兩人控制账戶與華夏基金的證券交易趨同度明顯較低,三被告人對此並未作出合理解釋。基於三被告人之間系近親屬關係,且王慧強、宋玲祥均否認認識除王鵬外的其他華夏基金從業人員,並結合王鵬在接受證監會調查時無故離去並擅自離職的異常行為,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鎖鏈,並可排除合理懷疑,能夠認定王鵬將其利用職務便利所獲取未公開資訊傳遞給王慧強、宋玲祥,該二人利用該資訊從事證券交易並獲利的事實。因此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王鵬及雙親王慧強、宋玲祥全部獲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鵬身為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其工作便利獲取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未公開資訊,並將該資訊告知被告人王慧強、宋玲祥,王慧強及宋玲祥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證券交易,交易金額共計87803餘萬元,非法獲利1773.6662餘萬元,其中王慧強交易金額9661餘萬元,非法獲利201.2108餘萬元;宋玲祥交易金額78142餘萬元,非法獲1572.4553餘萬元,三被告人均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並構成共同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構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鵬身為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具有獲取未公開資訊的職務便利,其利用該職務便利,多次登陸公共查詢帳戶獲取未公開資訊並向被告人王慧強、宋玲祥傳遞。該資訊由王鵬掌控,是否對外傳遞、向誰傳遞、傳遞多少均由王鵬決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為主導地位,起關鍵作用,應認定為主犯。而被告人王慧強、宋玲祥本人並不具備獲取未公開資訊的職務便利,在犯罪中只是利用王鵬傳遞的未公開資訊進行相關交易,不能單獨構成本罪,具有可替代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並可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鵬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0萬元;

  二、被告人王慧強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

  三、被告人宋玲祥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90萬元;

  四、對被告人王鵬、王慧強、宋玲祥違法所得人民幣1773.666221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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