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4月2日消息,山東保監局公布了關於華夏人壽濰坊中支的行政處罰書。華夏人壽濰坊中支存在編制虛假資料、唆使並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欺騙投保人的行為,山東保監局對其給予31萬處罰,相關負責人被罰共計9萬元。
魯保監罰〔2018〕10號
當事人: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人壽濰坊中支)
地址:濰坊市高新區新城街道北海社區東風東街5922號盛華園小區
主要負責人:陳霞
當事人:馬麗
身份證號:37072519841129XXXX
職務:時任華夏人壽濰坊中支銀保管道負責人
當事人:朱元帥
身份證號:37072419860401XXXX
職務:時任華夏人壽濰坊中支銀行保險部經理
當事人:孫曉燕
身份證號:37233019860511XXXX
職務:時任華夏人壽個人代理人
當事人:李金龍
身份證號:23270019810320XXXX
職務:時任華夏人壽個人代理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華夏人壽濰坊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夏人壽濰坊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資料
2017年2月至3月,華夏人壽濰坊中支銀保部在財務報銷時通過編制虛假的購買辦公用品等事項的方式,在“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下以“公雜費”等名義列支費用。
時任華夏人壽濰坊中支銀保管道負責人馬麗是對上述問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2017年8月,華夏人壽濰坊中支針對某銀行理財經理培訓使用的培訓課件中,對華夏富貴竹年金保險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險(萬能型)僅使用4%的結算利率進行演示,並進行不規範表述。
時任華夏人壽濰坊中支銀行保險部經理朱元帥是對上述問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欺騙投保人
2016年,華夏人壽代理人孫曉燕、李金龍在銷售保單時,分別在2份保單的客戶聯上手寫與實際保險條款不符的內容。
時任華夏人壽個人代理人孫曉燕、李金龍是上述問題的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相關財務資料複印件、相關保單複印件、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華夏人壽濰坊中支罰款30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馬麗警告並罰款6萬元。
二、上述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華夏人壽濰坊中支警告並罰款1萬元,對朱元帥警告並罰款1萬元。
三、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孫曉燕、李金龍分別警告並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山東保監局
2018年3月29日
責任編輯: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