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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團夥冒充海倫哲法人 財務部長中招被騙165萬

  新浪財經訊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 宋建樺、陸之敏等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該詐騙團夥還曾冒充海倫哲法定代表人身份,從公司財務部部長手裡騙走165萬元。

主要作案人員:

宋建樺,男,1996年2月13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賓陽縣。因本案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

王福順,男,1971年2月11日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因本案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

韋世昌,男,1993年10月20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曾因犯詐騙罪,2013年1月8日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因本案2017年2月6日被臨時寄押於賓陽縣看守所,同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4日被逮捕。

陸之敏,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賓陽縣。因本案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徐州市賈汪區看守所。

韋煥文,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因本案2017年2月6日被臨時寄押於賓陽縣看守所,同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徐州市賈汪區看守所。

  2015年9月,被告人陸之敏、王福順、宋建樺和陸之國(另案處理)經事先預謀,由陸之敏、王福順和陸之國共同購置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由宋建樺提供詐騙用銀行账戶,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橫縣陸之敏姐姐家中進行網絡詐騙活動。2015年9月24日10時許,陸之敏、王福順和陸之國冒充徐某海倫哲專用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倫哲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劍平的身份,通過微信聊天方式,以海倫哲公司需要項目資金為由,騙取該公司財務部部長陳某1向該團夥事先準備的深圳市美飛弘科技有限公司網銀账戶匯款人民幣165萬元。

  此外,上述作案人員組成的詐騙團夥通過手機簡訊等方式騙取王某1、蘇某等數萬元。  

  法院認為,宋建樺、王福順、陸之敏、韋煥文、韋世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方法,結夥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最終法院做出如下判決:

  1.被告人宋建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2.被告人陸之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3.被告人王福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4.被告人韋煥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5.撤銷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2)奉刑初字第961號對被告人韋世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的宣告緩刑部分;被告人韋世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實行數罪並罰,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

  6.退繳的贓款75.6萬元發還被害部門,其余犯罪所得予以繼續追繳。

  上述涉案人員曾提出上訴,被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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