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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工自離後公司一直未處理,勞動關係還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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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7

案例簡介

員工龔某,2008 年 11 月入職廣州某公司任普遍員工。2009 年 7 月 5 日,龔某向公司請病假,後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亦未作任何說明,公司將其視為曠離處理,後續就沒管這事了。後龔某於 2010 年 3 月因病去世,其家屬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撫恤金。那麽,你認為家屬此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解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龔某是否跟該公司還保持勞動關係?如果勞動關係還存在,家屬所提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勞動關係不存在了,則不合理,相關費用補償企業可以不用給。

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即"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 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 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 6 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 3 個月工資。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本案中,雖然龔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請病假後一直未來上班,屬於曠工自離,但公司作出解除與龔某的勞動合約決定後,並未作後續的安排處理,如未通知其本人,也未辦理離職手續,也未通過快遞或登報等方式告知其公司解除勞動合約的決定。故雙方勞動關係從法定意義上來說並未解除,公司需按規定支付龔某家屬相關非因工死亡待遇。這是個教訓,需引起我們的重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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