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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歐美相比,我們的歷史建築保護有很多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歷史建築的保護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特別地,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頒布以及2008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524號國務院令)的頒布,將我國對於歷史建築的保護由“點”的保護推向“面”的保護。相應地,上海市在2002年就頒布了《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並於2016年由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本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與更新利用的實施意見》(滬府辦〔2016〕32號)。這說明,我國對於歷史環境的保護已經上升到保護整體風貌的階段。這與歐美、日本等國際主流的發展路徑是一致的。與此同時,保護整體風貌需要擴大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需要保護具有相當數量的反映歷史風貌,但是還沒有獲得“文物建築”或“優秀歷史建築”資格的“沒有建築師的建築”。與歐美、日本等國相比,在這方面,我國的歷史建築保護制度呈現出明顯的不足。

原文 :《引進自下而上的登錄制度保護歷史建築》

作者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會展與旅遊學院講師 孫亞君

圖片 |網絡

目前,無論是放眼全國,還是上海市內,對於無論是“文物建築”(即文物保護部門)、優秀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還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等等的認定與保護級別,我國目前的做法都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自上而下的“指定”制度。這一制度只能涵蓋少量的代表性優秀案例,不足以滿足整體歷史風貌的保護。例如,一座歷史建築如果不屬於指定的“文物”或“優秀歷史建築”,又不位於指定的歷史風貌區的核心區域內,那麽它就不享有任何保護而隨時可能被拆毀。以上海而言,雖然從1989年迄今,已陸續公布了五批優秀歷史建築,而作為“文物保護部門”(含全國重點、市、區三級)的指定登記於上世紀70年代末就開始了。但是,經濟發展與城市建設中大量具有重要歷史、藝術與科學價值的建築被拆除了。例如,1994年拆除位於陝西北路80號的陳炳謙住宅(原英商托益的住宅),後者以其磚砌連續券廊的獨特氣質可謂滬上古典式花園住宅的優秀代表。再如,1997年拆除的位於鳳陽路415號的由著名建築師鄔達克設計的“寶隆醫院”(亦稱同濟醫院,後作為長征醫院特診樓),後者既是中國近代醫學與教育發展的縮影,也是新古典主義的優秀代表。這些無法彌補的遺憾反映了單單依靠指定制度是單薄的,它無法滿足諸多歷史建築的保護要求。

進而,在城市建設中受到破壞最嚴重的往往是普通的歷史建築。例如,東京都在1990 年對1980 年普查的1,016 棟建築進行的再調查結果表明,短短十年時間,舊有建築的消失率竟高達53%;而北海道的劄幌的舊有建築的消失率也高達31.7%。2001年《北京晚報》稱“每年消失600 條胡同北京地圖倆月換一版”。在上海,近年引起社會熱議的位於四川北路的公益坊的拆與留的問題,也暴露了僅僅指定“文物保護部門”與“優秀歷史建築”並不能保護大量的普通的歷史建築,而後者恰恰是構成城市文脈與街區肌理的不可或缺的文化要素,也是打造上海文化的風貌基礎。

鑒於指定製的局限性,建議借鑒西方與日本的經驗,引進歷史建築保護的登錄製。與自上而下的指定製不同,登錄制度由建築的所有者申報,滿足一定條件後該建築即登錄在冊,並通過目錄的公開而促進保護工作。例如,日本在1996年第四次修改了作為其文化遺產保護最核心的法律《文化財保護法》,開始實行歷史建築的登錄制度,將保護的主動權下放給民眾。正是這一制度的落實,使得具有重要特色與意義但沒有被政府部門指定保護的近代產業建築(如工廠、大壩等),被公眾發起登錄,從而避免了被破壞的命運,保持了城市鄉鎮完整而豐富的歷史文化環境。

以此為借鑒,建議:1.登錄可以由申報建築的所有者申報,也可以由相關團體與協會申報,也可以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人士申報,也可由普通民眾(可以設定一定人數要求)申報,並附申報建築的情況與登錄理由;2.所有登錄的申報,相關主管部門(如規土局)須予以答覆並給出充分理由與依據。如果沒有被采納登錄,應該給出指導、建議、勸告等詳細內容。3.登錄建築的特色、價值以及登錄的理由、依據必須在政務網上予以公開。這既可以促進登錄建築的保護,也可以進一步促進登錄工作的良性發展。4.登錄建築的修繕應該得到政府部門一定的補助。5.所有登錄建築,凡涉及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作業,事先需舉行專家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批,並予以公示。6.登錄制度是指定制度的補充。被登錄的建築,以後一旦被政府主管部門指定時,登錄資格自動取消。

【基金項目:上海市歐美同學會研究中心智庫系列資助項目(K201801015)】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46期第6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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