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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患者術中心臟破裂,誰該對其死亡負責?說說專家會診那些事兒

【案情回顧】

患者王某,中年女性,因「活動後胸悶憋喘15年余」到市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風濕性心臟病。經醫院檢查後,聘請外院醫師進行會診,簽署各項知情同意書,告知術中或術後可能出現的併發症和手術風險,其中包括術中探查發現主動脈瓣損傷輕微,可行主動脈瓣形成術。在全麻體外循環下為患者王某行二尖瓣置換術,術中發現王某主動脈根部及左室後壁破裂出血,術中與患方再次溝通後,加做雙瓣聯合置換術。後王某因主動脈根部及左室後壁破裂死亡。

【患方訴稱】

本案系邀請外院醫生會診進行手術,不符合會診規範,未進行再次仔細查體,僅以入院前的一次彩超檢查報告,就將入院診斷確定為風濕性心臟病、二尖瓣重度狹窄、主動脈輕度狹窄並少量返流等。術前對於患者主動脈瓣病變的評估不足,患者為風濕性心臟病所致的瓣膜損害,術前未能結合患者自身病情對於若發現主動脈瓣重度病變需給予瓣膜聯合置換的手術風險給予告知。導致術中再次手術,最終患者心臟破裂死亡。

【院方辯稱】

患者因風濕性心臟病就診,病情危重,院方已在術前對病情、手術風險,以及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向患者及家屬進行告知,取得同意並簽字。會診手術治療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任何過錯行為,不同意進行賠償。

【司法鑒定】

根據患者家屬的申請,對市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醫療行為與王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參與度進行鑒定。經司法鑒定中心所做出《鑒定意見書》,認為:該市醫院在對被鑒定人王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與被鑒定人死亡結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醫療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程度,從法醫學立場分析介於次要~同等因果關係程度之間範圍。

醫方存在的過錯包括:院方在診療中術前查體和書寫病歷資料方面不符合規範要求;醫院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生進行會診,未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程式上不符合規範要求;對於患者主動脈瓣病變的程度評估不足,未能對於主動脈瓣狹窄程度(瓣膜口面積)給予進一步明確,術前未能結合患者自身病情對於若發現主動脈瓣重度病變需給予瓣膜聯合置換的手術風險給予相關告知。

最終法院認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承擔45%的過錯責任。

【法律評析】

手術有風險,會診需謹慎

根據《醫療品質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醫療品質安全核心制度共18項,其中第三項即為「會診制度」。2018年4月19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於印發醫療品質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的通知》,對18項醫療品質安全核心制度有了明確的定義及基本要求。會診是指出於診療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機構以外的醫務人員協助提出診療意見或者提供診療服務的活動。規範會診行為的制度稱為會診制度

會診制度的基本要求是:1、按會診範圍,會診分為機構內會診和機構外會診。機構內多學科會診應當由醫療管理部門組織。2、按病情緊急程度,會診分為急會診和普通會診。機構內急會診應當在會診請求發出後10分鐘內到位,普通會診應當在會診發出後24小時內完成。3、醫療機構應當統一會診單格式及填寫規範,明確各類會診的具體流程。4、原則上,會診請求人員應當陪同完成會診,會診情況應當在會診單中記錄。會診意見的處置情況應當在病程中記錄。5、前往或邀請機構外會診,應當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醫生外出會診做手術解決了一些地區醫療資源匱乏、分布不均,也解決了患者看病難的問題。但是外院會診同時也是產生醫患糾紛的高發因素,現實中該如何避免外院會診的風險呢?

一、會診醫師應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各院之間需加強深度溝通,採取團隊模式應對疑難雜症

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後,應當詳細閱讀病歷,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察患者,補充、完善必要的檢查,詳細記錄會診意見,提出具體診療方案,出具醫囑並簽名,同時受邀專家對會診醫院的醫療服務水準缺乏一定的了解,做出的手術方案可能在該醫院無法實施,一旦出現手術風險很難依靠現有的醫療水準來操作,因此各院際醫院之間也應加強溝通協作,加深對醫院診療技術及水準的了解,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品質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另一方面,如果僅以專家意見為準,也難免會出現疏漏,鑒於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的醫師對患者的情況有更加深入的了解,邀請醫療機構和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溝通,共同為患者的診療方案出謀劃策,盡量避免診療風險的發生。

二、嚴格遵循會診規範,完善相關的診療評估風險

作為院方應嚴格的遵循制定的相關會診規範。根據原衛生部頒布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之規定,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擬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當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並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同時第十條規定,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後,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並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三、外院會診也應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等各項權利

會診制度雖是為了患者的健康著想,但是也應當遵守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應當及時向患者及家屬告知會診的目的,徵得其同意並簽字。對患者需要自費或者部分自費的藥物或者醫用材料以及特殊用法須在會診意見中註明,並告知患者或家屬履行簽字手續。經會診醫師討論出會診結果後,也應當向患者或家屬告知會診結果,簽署好各項知情同意書,包括治療方案的選擇及風險,以及術中可能出現的像本案那樣需要調整手術方案的告知,全面保障患者及其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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