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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對物業解聘權值得探索

日前,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組織起草了《山東省前期物業服務合約示範文本(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物業服務企業違約無法提供約定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開發商征得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可解聘原物業服務企業。

近年來,儘管許多地區不斷強化對物業的監管,但物業管理品質仍不盡如人意。比如,因為管理不到位,有的小區衛生、治安存在諸多問題,還出現物業、業主關係僵化甚至引發衝突的事件。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業主委員會制度尚未健全,業主對物業公司缺乏必要約束。

同時,受利益驅使,不少物業公司一方面節省管理成本,一方面降低服務標準,對於業主們的投訴或愛理不理,或推諉扯皮,業主們卻無可奈何。因此,加強業主對物業的監督考核,實行優勝劣汰,賦予業主把不合格物業淘汰出局的權力,勢在必行。賦予業主解聘權對提高物業管理,顯然是一種有效的倒逼。當然,確保業主有效地行使這一職權,還需要有關方面積極引導,把物業管理納入法治軌道。(錢夙偉)

(責任編輯:劉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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