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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賺錢的救護車,該不該在高速免費通行

4月1日晚,在河北邢台邢臨高速收費站,救護車駕駛員與收費員因120救護車是否應繳費通行發生爭執。司機說:要救護車繳費頭一次聽說。高速收費運營部的侯先生則說:救護車不是公益性的車,不在免征範圍內。

救護車應不應該繳費的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了。2015年,山東一輛救護車要去接一名呼吸困難的病人,經過洛口浮橋收費站時,駕駛員拒絕繳費,而收費員認為空車要收費、拉著病號才能免費,僵持十幾分鐘後救護車掉頭返回了醫院;2016年12月,四川樂山市夾江縣中醫院派出一輛救護車從鄉下接一位車禍傷者回醫院,在經過樂雅高速夾江南收費站時,駕駛員和收費員卻因該不該繳費僵持了24分鐘,之後傷者家屬繳費收費員抬杆放行……

那麽,救護車到底該不該免繳通行費?

媒體怎麽說

殷國安發表在北京青年報的《能否統一規定救護車免費通行》一文中認為根據法律法規,救護車並不在免交車輛通行費之列。而且救護車並非是公益性的,收費的確是有道理的。如果高速要求繳費,救護車駕駛員應該立即繳費,搶救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

“根據《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警察機構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誌的製式警車,以及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這裡,6類車可依法享受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減免優惠,‘120’急救車並不在其列。也有網友認為,救護車並非公益性的,他們最後的所有費用都會向患者收取,因此不免費是有道理的。”

“當然,有一點是需要明確的,無論法律是否合理,也無論法律是否修訂,只要某條高速公路宣稱對救護車收費,衛生部門就應該要求駕駛員立即繳費。這應該是救護車駕駛員作為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有什麽問題事後再說,搶救人的生命要放在壓倒一切的位置。因此,所有因為拒絕繳費引發矛盾、耽誤時間的,都應該由救護車駕駛員承擔責任,相關部門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殷國安在文章中也指出,出於生命至上的原則,規定或許與實際情況有些脫節,有必要頒布全國統一的規定進行細化來避免標準不同——

“但是,換個角度看,出於生命至上的原則,收費站對於載有危重病人的救護車有責任開通‘綠色通道’,以便為搶救生命爭取一分一秒的時間。雖然免費可能影響收費站的收入,但相比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一件可以忽略的小事。所以,一些人對於法規否定救護車的公益性表示不理解。”

“或許正是考慮到規定和實際情況的脫節,在實踐中許多地方采取靈活處理的方式免費放行,一些地方也通過地方立法來彌補這一缺陷。例如,在廣東省、黑龍江省和北京市的規定中,對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120救護車減免通行費。但也有很多省份並沒有對救護車的高速通行費用進行減免的規定。有規定的地方,免費方式、標準、操作方法等,也明顯有所不同。比如有的地方對執行任務的救護車一律免費,有的地方隻對拉有病人的救護車免費。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結果導致各地執行不一,甚至還出現了同一條高速公路各收費站標準不同的情況。”

“根據上述情況,我覺得對於救護車免收通行費的問題,應該頒布全國統一的規定。在指導思想上,應該像黑龍江省的規定那樣,把急救中心看成是政府主辦的公益性事業,為使各類急救患者得到快速、有效的救治,縮短病人的轉運時間,對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120救護車’,一律免征車輛通行費,要對相關免費細節、免費標準、操作辦法等,進行必要的細化。”

法制晚報的龐嵐在《救護車上高速繳不繳費 不能“看心情”》一文中進一步指出,救護車的非公益性質限制了救護車享有的特權範圍。也就是說,救護車不能一邊憑借公益旗號賺取暴利,一邊尋求免收費——

“從實際情況來看,一些救護車也遠遠算不上‘公益性質’。例如此前有報導稱,湖南有救護車不交錢不發車,幼兒耽誤1小時後死亡;還有報導稱救護車從高淳到南京百公里索要3600元……再加上一些民營醫療轉運公司也經營著一些貌似救護車的車輛,運送長途轉院或者回家的病人,收取高額費用。所以從高速路運營方的角度來看,當然不會服氣:憑什麽你賺取暴利,我們還要給你免費?”

龐嵐在文中認為要解決爭議,除了全國要統一頒布規定外,具體的費用流程還可以更透明,更公平——

“我們顯然應該制定全國性的統一規範,別再讓收費站成為生命的攔路虎。一方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從2004年開始施行,至今已經14年,也該打個補丁升更新了;另一方面,正規的、享受政府補貼的醫療機構應該給每輛救護車都安裝ETC卡,費用可以是高速路給打個折,醫院和政府各出一點錢,也可以是從救護車收取的費用中扣除,還可以根據病情讓醫保基金報銷。”

編輯有話說

出現救護車該不該繳過路費這個尷尬局面,其深層次根源有很多。

從法律法規層面來說,目前全國只有北京,黑龍江和廣東三個城市明確發布通知,對正在執行緊急任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120救護車,減免通行費。其他地方,在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只能依靠收費人員的人為判斷和一些模糊的應急原則來靈活處理。

這樣就只能依靠收費人員人為判斷,自由裁量權過大,不確定性也就相應增大。同樣的情況,有的收費員認為情況很危急,需要立即放行;而有的收費員,卻感到並沒有達到危急的程度,我必須堅持原則收取過路費。甚至因此而出現誤判的風險也是存在的,這樣,爭議就避免不了了。

從該不該對救護車收費的層面來說,有人認為,人命關天,救護車具有公益性質,應免費;收費站也應該為爭分奪秒的救護車再節省一些停車收費的時間。而認為應該收費的則說,救護車是商業性質的,接送病人也是收費的;也有不法人員鑽救護車的空子的可能;公路的建設也是需要收回成本的......

其實,收不收費是都是圍繞特權範圍和公益程度的匹配程度來說的。如何對救護車的公益性與商業性進行平衡,是解決爭議的根本。頒布相應的統一性規定與細化的操作規範刻不容緩。

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指出,在15年公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將收費公路分為政府收費公路和特許經營公路,救護車高速通行費減免的問題也可以通過協定的方式加以明確。

顧大松說:“改為特許經營公路之後,特許經營協定對這些問題不一定是立法,可以通過協定解決問題。我給你特許權,你對有些公共屬性很強的通行工具要免費,這是一個打包的對價,公益性的免費有多少量,我給你對應的處理,給予補貼,或者在算價格的時候予以體現。”

在如何統一規範救護車過路費的收繳、頒布明確的法律規定和詳細的操作規範上,交通運輸部交通幹部管理學院教授張柱庭則認為,要統一收費規定,首先要對急救車本身進行更加規範的管理。衛生部門、交通部門、警察部門應嚴格統一制度,包括救護車的車型、配置標準、對駕駛員的要求等,救護車的基本要求統一了,如果制度建好了,應該免了。

除此之外,在現有情況下,很多網友還提出了一些細化建議,比如,既然不免費,能否過後收費,減免一些救護車停車收費的時間;救護車辦理ETC(不停車電子收費系統);設計專門的危急病例單據,留給收費站備案,收費站予以放行等等......

救護車收費之爭引發的分歧和病人可能面對的風險,歸根結底還是需要相關部門和專業人士盡早拿出一個解決方案來,以此來兼顧公益、生命與商業的平衡。

本期編輯: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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