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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農科技重大事件未披露 與公司三位高管一同被罰款

  新浪財經訊  8月23日,因深圳中國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農科技(維權)或公司)未按規定進行重大事件披露,被深圳證監局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與公司一同被罰款的還有董事長江玉明、總經理李林琳、董事會秘書楊斌三位高管。

  經查明,深圳證監局發現國農科技違法事實如下:

  自然人胡某泉擁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鈉氯化鎂凍乾粉針劑及其生產方法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ATP專利),2013年11月18日,國農科技控股子公司山東北大高科華泰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華泰)與其簽訂《ATP專利授權使用協定》並進行了公證。根據該協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專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將其擁有的ATP專利授權給山東華泰有償使用,山東華泰無論是否生產該專利產品,均須支付授權使用費每年人民幣1400萬元,合計需支付人民幣1.54億元,協定金額佔國農科技2012年經審計總資產的79.83%,淨資產的198.83%;佔2013年經審計總資產的63.64%,淨資產的202.63%。上述《ATP專利授權使用協定》簽署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應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國農科技未及時進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補充披露。

  國農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根據《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臨時報告承擔主要責任,國農科技時任董事長江玉明、總經理李林琳、董事會秘書楊斌通過主持或參加董事會、聽取匯報、接收郵件等方式知悉《ATP專利授權使用協定》簽署事項,但未按照相關規定敦促、組織公司臨時公告的資訊披露工作,系對公司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中,國農科技、李林琳在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根據《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予從重處罰;楊斌配合調查,可酌情從輕處罰。

  深圳證監局表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

  一、對深圳中國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李林琳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江玉明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楊斌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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