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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擬規定:領取社保待遇無須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資料圖)中新網記者 金碩 攝

  中新網11月15日電 據人社部網站消息,近日,人社部就《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指出,個人或其所在部門申請領取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時,按照規定需要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認定結論、就業失業登記等資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資訊共享等方式獲取,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條例》指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通過數據共享或者自助認證等方式,確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狀態。對通過數據比對無法確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逐一核實。對確認喪失領取待遇資格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發待遇。對核實後發現仍然具備領取待遇資格的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待遇恢復和補發手續。

  《條例》指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保人員以下資訊:參保人員及其用人部門社會保險登記資訊;參保人員及其用人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獲得相關補貼的資訊;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及領取待遇的資訊;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和個人账戶資訊;其他反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的資訊。

  《條例》指出,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制度。部門或者個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納入嚴重失信“黑名單”:用人部門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拒不改正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定且拒不改正的;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部門或者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對納入黑名單的部門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失信聯合懲戒。

  《條例》強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管道公示社會保險領域的失信資訊,督促用人部門、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履行承諾,提高經辦管理服務效率。

  《條例》提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推廣綜合櫃員製和網廳一體化,通過服務網點、網站、自助服務設備、移動客戶端等方式提供社會保險服務,推動線上“一網通辦”,線下“隻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

  《條例》強調,社會保險服務機構、資訊技術服務商以及其他通過申請查詢方式獲取個人權益記錄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於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資訊泄露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部門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警察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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