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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常引發系列糾紛:解鎖單車正確打開方式

經濟社會發展的多樣性使得共享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其與經濟牽手,一度讓共享經濟的發展如火如荼。而日常生活中百姓接觸較多的莫過於共享單車的廣泛使用,從最初小黃車、摩拜單車,到小藍車,共享單車以其先進的理念、便捷的方式為越來越多市民接受。然而問題總是與成績相伴,因共享單車引發的一系列糾紛也訴至法院,今天,房山法院法官帶您“解鎖”共享單車的正確打開方式。

  1 小區共享單車陡增 誰為單車管理買單

  案情回放

  A公司系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隨著共享單車的普及,小區內單車數量陡增,不規則停放在各處。A公司訴稱,其花費人力物力對小區用車統計觀察,尋找合適單車停放點,定時清理隨意停放單車,引導居民有序停放。A公司認為,因單車所有人M公司對用車行為缺乏提示監管才導致亂停現象肆意發生,雙方在無約定情況下,其管理行為保障了單車不會被隨意損壞丟棄,維護了M公司利益,故要求M公司支付其管理費。

  M公司辯稱,A公司所謂的管理行為並未使M公司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其並非無因管理之訴是適格原告,故不同意給付管理費。

  另查,該小區為開放式小區,大門口未設定“共享單車禁止入內”標識,小區內未設自行車停放專區。A公司清理共享單車後曾將單車存放地下車庫,未及時聯繫單車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經法院審理,最終駁回A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導致小區停車秩序混亂的原因很多,而共享單車進入小區並隨意停放只是原因之一。根據《M公司單車租賃服務協定》:用車人不得隨意停放影響交通及行人正常通行,獲取和使用單車行為視為同意和接受上述協定;所以單車停放混亂是用車人不遵守租賃服務協定所致,應由用車人承擔主要責任,單車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僅承擔補充責任。A公司將清理後單車存放地庫用鎖鏈固定,居民很難找到並使用,直接影響了單車所有人通過出租單車獲取收益,並未避免M公司利益受損或使其獲益,不構成無因管理,其訴求於法無據。

  法官提示

  共享單車在為社會帶來更多清潔和便利同時,一段時間內的規模化投入也對傳統公共秩序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戰。就物業公司而言,單車在小區隨意停放勢必會增加小區管理成本,但考慮大部分單車也可以為本小區居民所用,從為業主提供便利的角度,通過科學方式管理小區內單車、積極與單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聯繫,維護停車秩序也是物業公司不可推卸的責任;就M公司而言,其亦可通過改進停車技術、加大對不當停車行為人再次用車的使用門檻等方式,督促用車人規範有序停車;就單車使用人而言,既為受益者,更應為守序者。只有各主體合作自製,才能營造有序的單車使用和管理秩序,服務業主,便捷生活。

  2 刹車失靈致人傷害 單車公司酌情賠償

  案情回放

  張某某日從地鐵出站後,隨即通過手機掃碼方式租用B公司投放市場運營的共享單車,行至不遠便因刹車失靈,造成張某牙齒折斷、上下唇及面部挫裂傷、鼻梁骨折。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賠償。B公司辯稱,其對上述事實不予認可,認為事件發生與被告無關,但願意從道義上對張某進行一次性補償。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定,B公司一次性給付張某補償金十一萬元,張某不再向B公司主張醫療費、誤工費等相應賠償。

  法官說法

  本案中,儘管雙方最終達成調解,但相關法律關係也要明確。根據共享單車使用方式,租車成功後,用戶與單車提供者之間形成單車租賃合約法律關係。依據《合約法》第216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因此,作為出租方的單車提供者應保證單車品質合格並盡到審慎管理及維修保養義務,若因單車本身存在刹車失靈、部件損壞等問題致使用車人使用過程中受傷或發生事故,應視為單車提供者提供的車輛不符合約定標準,要對用車人在騎行過程中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因共享單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損害糾紛儘管最終都涉及賠償問題,但根據事故發生原因的不同,其賠償主體與責任劃分也不盡相同。因單車品質安全問題引發事故,單車提供者固然難辭其咎,但及時有效固定證據、切實證明事故發生確因單車品質問題所致對日後賠償責任的劃分十分重要。而如果事故系因騎行者自身操作不當或自身體質原因所致,則較難歸責於單車提供者。

  3 連環倒地剮蹭車輛 開鎖人擔責賠償

  案情回放

  一日,被告王某在路線便道上掃碼開啟一輛共享單車車鎖,同時碰倒其身後的一輛共享單車,因單車停放緊湊,致使四五輛單車連環倒地最終砸碰到原告劉某的奧迪A8轎車上,導致奧迪車右後車門、右後側圍兩三處程度不同的劃痕和凹陷。劉某訴至法院,請求王某賠償其車輛維修費、折舊費共計8800元。王某辯稱,並非其碰倒車輛造成被告車輛損害,單車連環倒地亦在其意料之外,不可控制,故不同意賠償劉某車輛損失。經法院審理,判決王某賠償劉某車輛損失30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經調取派出所出警記錄,雙方對事件發生經過均無異議,王某因其開鎖使用共享單車中的大意行為造成劉某的車輛損害結果,其應對車輛受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考慮劉某將車輛停放在便道上,其停放車輛的位置亦存在不妥,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劉某要求賠償汽車折舊費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最終依據維修票據酌情認定賠償3000元。

  法官提示

  共享單車雖有相應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但並不意味著其承擔著由單車引發的一切糾紛的責任,單車使用人本身在使用單車過程中也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對因自身行為過錯造成的損害後果,單車使用人自身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而對於其他車輛主體而言,也應對這一新型交通方式抱以最大的善意,遵守路線交通管理和停靠秩序,各守其序,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4 將共享單車據為己有 或構成刑罪

  案情回放

  某日夜晚,被告人房某在市區內一共享單車停靠點將兩輛綠色共享電動單車私自裝入其駕駛的麵包車上盜走,後被交警查獲。經警方與共享單車管理公司聯繫,被盜單車共價值5000餘元。案發後,房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盜竊單車經過,與單車管理公司達成刑事和解,並取得對方諒解。

  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被告房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並處以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房某案發後退還單車、賠償損失等僅能對其行為相應從輕處罰,但無法改變其已構成刑事犯罪的根本性質。

  法官提示

  共享單車作為共享經濟理念下的時代產物,其存在為便利公民出行、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緩解環境汙染壓力、提倡綠色出行方式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共享單車不是無主單車,公民在享受其帶來的便捷福利的同時,不能只顧“享”而忘記了“共”,進而萌發將共享單車據為己有的私心。共享單車良性運轉的基礎不僅包含單車管理公司的先進技術和理念支撐,更建立在堅實的社會誠信基礎和對契約精神的推崇和遵守之上,否則可能將於不經意間走向犯罪的深淵。

  北京晨報記者 李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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