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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撞傷人 保險公司拒理賠

涉事共享汽車登記為非營運,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僅賠交強險;二審開庭,車輛性質成辯論焦點

尚先生駕駛共享汽車時發生交通事故,但因車輛登記為非營運車輛,保險公司稱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車輛風險增加,因此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剩餘分項限額內賠償。尚先生不服上訴,昨日該案二審開庭審理。

新京報訊 尚先生駕駛共享汽車時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但因車輛登記為非營運車輛,保險公司稱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車輛風險增加,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剩餘分項限額內賠償,不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

非營運小客車層層轉租用於分時租賃

2017年5月21日,尚先生駕駛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途歌公司)的共享汽車將劉先生撞傷,經鑒定劉先生為十級傷殘。交管部門認定,尚先生負主要責任,劉先生為次要責任。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北京電信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電信發展公司),事發時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簡稱平安深圳公司)投保。於是劉先生將電信發展公司、途歌公司、北京清玲雪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簡稱清玲雪公司)、平安深圳公司共同訴至法院索賠17萬餘元。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中,事發時車輛登記類型為小型普通客車,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登記所有人為電信發展公司。據電信公司的答辯詞,涉案車輛租給清玲雪公司使用,清玲雪又租給途歌公司用於分時租賃。

一審中,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成了辯論焦點。尚先生認為,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賠償。途歌公司表示,事故車輛已在平安深圳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代理稱途歌公司投保時交了公司營業執照,載明分時租賃業務,保險公司應系明知。平安深圳公司則稱,事故車輛在該司投保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被保險人將非營運車輛用於租賃,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車輛風險增加,未通知保險公司,該司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非營運車輛改性質 一審判隻賠交強險

一審法院酌定尚先生承擔事故70%的責任,劉先生承擔30%的責任。電信發展公司、清玲雪公司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途歌公司已經證明其對尚先生的身份情況及駕照、準駕車型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故三方不承擔侵權責任。

就平安深圳公司是否應在相應保險限額內賠償的問題,法院認為,交強險部分,機動車在交強險合約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商業三者險部分,法院認為,共享租車中“共享”的本質與一般的租賃行為無異,租賃類機動車屬於營運機動車,就此法院認定事故車輛在商業三者險保險期內改變了使用性質。共享汽車具有駕駛人不特定、車輛使用時間不特定、車輛實際使用目的不特定、車輛行駛路線不特定、車輛停放地點不特定等特徵,足以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較之非營運車輛發生顯著、持續的增加。雖途歌公司稱上保險時登記了營業執照,但法院認為上述增加的危險不屬於保險合約訂立時平安深圳公司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情形。

法院一審判決,平安深圳公司在交強險剩餘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劉先生11萬餘元,不足部分由尚先生按70%責任比例賠償4.8萬餘元。

焦點

“共享”租賃是否改變車輛性質

尚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昨日二審開庭,尚先生要求改判保險公司對劉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改判由電信發展公司、途歌公司、清玲雪公司對劉先生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尚先生認為,他租車作為代步車輛並未改變車輛性質。即使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成立,也應由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為三家公司在購買、出租、轉租過程中,均知車輛用途為租賃業務。

尚先生稱,他按照手機客戶端的流程完成了租賃活動,但在租賃過程中,途歌公司未告知行駛證、保險合約情況。“信息只有租車成功進入車內才能看到。即便車輛性質是非營運,發生事故後也不應該由我承擔責任,這屬於把賠償責任轉嫁租車人身上。”

二審中,非營運車輛用於共享出租是否可以認定為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保險公司對此是否知情成了法庭辯論焦點。對此,保險公司認可一審的判決結果。而尚先生代理人則認為,非營運車輛用於共享出租並沒有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因為沒有增加車輛的風險。其次,尚先生認為保險公司對投保車輛用於分時租賃是明知的,“當時投保了成百上千輛車,車輛有LOGO,以往類似案例也是理賠的。”

該案二審當庭未宣判。

追訪

共享汽車消費者獲知車輛性質難

“對於消費者而言,我租的車按什麽性質上的保險,開車前不太關注,出事之後才知道營運和非營運的區別。如果有人懂營運和非營運的區別,在上車之後看到車輛性質屬於非營運的保險,難道還要下車?那麽已經產生的15元租賃費用誰來承擔?”尚先生說道。

一審原告劉先生的代理人、京倡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蘇寧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主張“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且使危險程度增加”,但事實上並沒說明什麽樣的情形屬於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共享租車究竟算不算改變車輛性質。他認為,尚先生是適合的駕駛員,合法上路,應該屬於並未增加車輛使用的危險程度。“保險公司所提到的,司機不確定,行駛裡程不確定,使用車輛環境不確定,增加了風險,那麽所有車輛行駛狀況都不確定,私家車也不確定,是不是增加風險?”

蘇寧認為,車輛使用風險增加是保險公司單方面的認定,“保險公司這就屬於又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蘇寧表示,保險公司應該明確什麽情況屬於車輛使用性質的改變,什麽情況算車輛使用風險顯著增加。

案例

醉駕共享汽車撞死人 租車公司未擔責

新京報記者通過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搜索發現,從2018年底開始,有關“共享汽車”的糾紛並不算少,公開的有50余件。在公開的判決書中,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租賃車輛均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二中院在去年底終審審結的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其中,租車人黃先生酒後租賃了共享汽車後,把它交給同伴李先生開,而李先生當時醉酒且沒有行車執照,結果車輛在凌晨開上路後高速駕駛撞死了環衛工人戈女士。戈女士的家屬認為,除了追究開車二人的責任外,該共享汽車的租賃公司也應該承擔責任,因為該公司將車租給了醉酒的黃先生,沒有盡到對駕駛員精神狀態和駕駛能力的審查義務。

經過二審審理,二中院認為,黃先生作為承租人具有相關的駕駛資格,共享汽車公司對其行車執照件線上審核,應認定盡到相應義務,於是維持了原判,即未追究該公司賠償責任,賠償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租車的黃先生也承擔了相應賠償責任。

市二中院在判決中提到,線上租車這一新生事物,法律無法苛責車輛出租方承擔超出其現有技術水準的審查義務,即使線下租車,在現有條件下也無法實現對車輛駕駛人精神狀態及實際駕駛人是否變更等情況的事實監管,故亦無法排除車輛承租人醉酒駕駛或車輛承租人與實際駕駛人不一致的風險。

新京報記者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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