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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軍事件」重演!家屬拒簽字致19歲孕婦死亡,還厚顏無恥向醫院索賠

當患者命懸一線,家屬拒絕簽字治療時,作為醫生的我們,是外求於法?還是內求於己?

「孕婦就醫,家屬簽字」的問題一直存在,並困擾著所有的醫院和臨床醫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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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拒絕簽字手術,孕婦與胎兒雙雙身亡

2007年11月21日下午3點左右,肖志軍帶著已有9個多月身孕的妻子李麗雲(二人實際並未領取結婚證),來到朝陽醫院京西分院就診。

醫生們診斷,李麗雲感染了重症肺炎,必須馬上進行剖腹產,否則產婦和胎兒都會有危險。

由於李麗雲已經陷入了昏迷,其「丈夫」肖志軍成了當時唯一有權簽字的人,可他卻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堅持藥物治療。

在之後長達3個小時的僵持中,為了勸肖志軍在手術單上簽字,醫生、醫院院長、警察、醫院的病人都相繼給肖志軍做工作,甚至有病人表示:如果他簽字,立即給他1萬元錢。

但肖志軍依然不為所動,並在手術通知單上寫上:「堅持用藥治療,堅持不做剖腹手術,後果自負。」此時醫院也得到了上級指示:如果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

無奈之下,在「照章辦事」與「救死扶傷」的兩難中,醫院的幾名主治醫生只好動用所有的急救藥物和措施,不敢「違法」進行剖腹產手術。

圖片來源於網路

晚7點20分,第三次手術機會喪失後,李麗雲因為嚴重的呼吸、心肺衰竭、搶救無效,與腹中孩子雙雙身亡。

後來,李麗雲的父母將朝陽醫院和肖志軍告上法院,索賠121萬,但由於找不到肖志軍的下落,醫院成了唯一的被告。

最終,法院裁定醫院在此次事件中不構成侵權。儘管如此,醫院出於人道主義,依然願意給予10萬元精神損失費,也就是業內常說的「無過錯人道主義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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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軍事件」不斷重演,且劇情驚人的相似

「肖志軍事件」雖然已經過去了十餘年,但類似的悲劇卻在不同的地方一次又一次的重演,且劇情驚人的相似。

2019年7月1日,一名19歲的女性患者,因劇烈嘔吐,不能進食,到在海口市秀英區某衛生院求醫,彩超檢查顯示:宮內妊娠單活胎,大小約8周左右。

次日,患者來到海口某三甲醫院。由於尿沉渣檢查「尿酮體++,尿蛋白+」,所以醫生建議住院。

辦理住院時,患者在無明顯誘因的情況下,突然暈倒,持續數秒後恢復,伴有頭暈、乏力,無胸悶、氣促,卻無心慌、心悸,無視物模糊等不適癥狀。

為此,醫生予以建立靜脈通道補液、吸氧等對症處理。

患者入院後神志障礙持續加深,7月3日凌晨1:30,醫生與家屬溝通目前病情,建議進行頭部CT檢査,排除顱內出血可能。

圖片來源於網路

但是家屬經商量後,以「CT有放射性,會影響胎兒」為由,拒絕了CT檢查,要求繼續觀察,並簽字為證:了解病情,拒絕檢查,後果自負。

7月3日上午8:00,醫生再次與患者家屬溝通,要求進行頭顱CT檢查,以除外腦血管意外和器質性病變,但仍然遭到家屬拒絕,並再次簽字:拒絕頭顱CT,後果自負。

無奈之下,醫生只好密切監測病情變化。後來患者神志障礙進一步加深,醫生只好強製進行CT檢査,以明確病因。

頭顱CT示:

1.右側丘腦出血,破入腦室;
2.蛛網膜下腔出血;
3.腦水腫;
4.右側顳葉低密度影。
建議必要時MRI、CTA、DSA等檢查。

遂請神經外科會診,考慮自發性腦出血,腦疝形成,生命岌岌可危,予以轉神經外科治療。

女方家人找男方要錢,男方沒錢。問題是這小夫妻」倆根本就沒有領證,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既然不是法律上「夫妻」,那麼,他們想當然的認為不是患者法律上的監護人,自然就無權簽字。在他們看來,即使簽字也是無效簽字,不具備法律效果。

於是,男方和女方家人就一起跑到省衛計委去鬧,去施壓,要醫院賠錢!省衛計委領導給醫院指示:妥善處理好該糾紛!

圖片來源於網路

但是,怎麼妥善處置?領導沒說。不過,即使沒說,我想大家也猜得到,無非是息事寧人,花錢消災。再不濟,估計也得來個無過錯人道主義賠償。

目前,那名19歲的孕婦已經死亡,醫調委已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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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沒有人性的規定,卻是醫院用血淚換來的教訓

這兩起悲劇何其相似:患者所謂的「丈夫」都作出了「拒絕檢查(手術),後果自負」的承諾,但事情發生後,卻由「家屬」變成了路人。

這樣的教訓再次給我們的「臨床告知」提了個醒:在簽署這類知情同意書時,醫生有必要對家屬的身份進行進一步的核實和確認。

有人說,海口發生的這次事件是「肖志軍案」的重演,但更多的人卻認為,這兩起「劇情」幾乎一模一樣的醫療事件,其實都是源於「家屬知情同意權」的悲劇。

什麼是「家屬知情同意權」?

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後實施。」

為什麼會有「家屬知情同意權」?

中國存在一種獨具特色的醫患關係,即醫療上一旦出現問題,很多家屬會直接採取鬧醫院的方式來解決,而不是選擇上法院。這就會導致,醫生和醫院要面對的,並不是產婦本人,而是產婦的家屬。

正是因為如此,才造就了我國醫療界的另一怪象:在選擇醫療行為的時候,病人本身的意見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病人家屬的意見。

換言之,病危情況下的患者,其生死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家屬的決定。

結合這兩起事件,許多人都認為這是一種沒有人性的規定。但事實上,這種看上去沒有人性的規定,卻是醫院用血淚換來的教訓。

因為無數事例表明,醫生需要防範的大多並不是患者,而是患者家屬,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防範醫鬧,減少責任。

圖片來源於網路

那麼,家屬決定權過大到底是好是壞?

家屬決定權過大,醫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著患者死亡,法律雖然保護了患者和家屬的知情權,但同時也限制了醫生治病救人的衝動。當產婦命懸一線、卻無法自己做主時,那麼誰來保護她的就醫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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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改變+信任」才能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

有人說,醫生也應該為這兩起悲劇負責,至少應該接受道義上的譴責,因為但凡他們「衝動」一點,悲劇就不會發生了。

但事實上,不是醫生不想救,而是不敢救,因為他們的「衝動」早已被現實給消磨了!

如今的醫療執業環境太差,醫生除了要面對患者的「打殺賠」,還要面對上級部門「輕則罰款,重則結束執業生涯」所造成的妨礙。

當用來思考診斷疾病的醫生,還得分一大半精力來提防人心的時候,醫生還能剩下多少激情和「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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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

這個事件如果不能引起大眾的反思,從而使制度和規定上有所改變,未來每每遇到「產婦生命垂危,急需剖腹產的時候,家屬卻遲遲不肯簽字同意手術」,那麼悲劇依舊會上演,過去曾經發生,將來一定還會有,且永遠不會停止。

相關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多數患者家屬的疾病診斷能力都不如醫生科學,因此相關部門有必要制定頒布一個增補性的條款,使得醫生在常態下遵循《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同時,在危急情況下也能有權威力量對家屬的不當判斷予以製約。

更為重要的是,患者及家屬應該給予醫生更多的信任,如果總是以最壞的惡意來揣測醫生,那麼最終吃虧的一定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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