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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規則形同虛設,快遞賠付應重視底線保障

近日,一則有關“總價值15萬的包裹被銷毀僅賠300元”的消息引發熱議。網友李女士聲稱打包“總價值15萬”的行李通過德邦快遞寄往湖南長沙,卻發現包裹被錯誤投遞至舊衣回收站,被告知內物已經銷毀,只能賠付300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引發了社會對快遞賠償亂象的熱議。8月22日晚,李女士通過微博指已與德邦快遞和解,但因簽署保密協議未洩露賠償細節。

雖然當事人已經和解,但公眾的關注熱度並未降低,因為當事人是否和解都不妨礙這件事作為社會議題的價值。網友的最大爭論點在於,李女士寄了價值很高的包裹卻沒有保價。

其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寄含高價值內物的快遞包裹,保價會更有保障。二是,認為寄了高價值內物的快遞卻不保價,丟件不獲賠是活該自認倒霉。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在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可能得到基本保障的基礎上,提醒人們提升安全意識,而後者的言外之意則是,現有的快遞保障標準連消費者最基本的合法權益都沒能保障。

很遺憾,現實狀況正是後者。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會引發很多嚴重的問題。按照目前的規定和程序,快遞員在攬件時,客戶必須告知內物是什麽,不得保密,在快遞內部系統中也會保存這些信息。這本來是出於安全的規定,但考慮到實際賠付標準,就很有可能“鼓勵”快遞公司員工非法侵佔他人財產。例如,如果最高賠付標準是300元,當快遞公司員工得知快遞內物價值遠超300元,而拿走內物聲稱丟件難以追查,這就意味著違法成本非常低,客觀上會縱容違法犯罪。

在此次的“15萬包裹被銷毀”事件中,這個包裹怎麽會被投遞到舊衣回收站,是蓄意還是無意,也是爭議的重點。雖然現在是否蓄意已經無法證實,但需要承認的是,目前的賠付標準會極大提升“蓄意”地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的可能性。

不保價的快遞連基本保障都沒有,那麽,保價的快遞就安全了嗎?根據南都發起的投票,有一半寄快遞不保價的人,都是因為“沒有用”而不是“沒必要”,“沒有用”的原因就是理賠流程不清晰、各企業標準不一、損滅價值難認定、實際理賠與說明不一致。一方面,現在的快遞賠付標準包括保價賠付標準都是快遞公司自定的,而格式合約中不乏霸王條款,保價金額上限低、保價也不全賠的快遞公司很多。例如,快遞破損很難界定,只要快遞外包裝沒有破損往往就一分錢都不獲賠,或者快遞員直接放家門口卻登記本人簽收,也會被認為是沒有當面簽收而難以獲賠。另一方面,即使是承諾保價全賠的快遞公司,在實際操作中也會有各種各樣的“潛規則”讓保價失效。最常見的方法就是,將賠償責任全部轉嫁在派件員身上,讓派件員自己和收件人協商。很多收件人會念及派件員的辛勞選擇或被選擇不要或少要賠償而吃啞巴虧,甚至派件員選擇不賠償而辭職,快遞公司就會推卸責任,最後不獲賠的可能性很大。

15萬元包裹被銷毀的當事人和快遞公司和解了,快遞賠償標準卻沒有和公眾達成和解。既然快遞賠償亂象已經被揭露出來成為一個公眾話題,就應該正視和面對。根據南都的調查,近四成投票網友都呼籲統一賠付標準,並不是說要乾預快遞企業的自主權,只是希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一個底線保障,市場不應該充斥快遞賠償亂象和理賠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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