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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僅提供被繼承人姓名可申請查詢房產資訊

裁判要旨:繼承人僅提供被繼承人的姓名而申請查詢房產資訊的,房屋登記機構不應以申請人不符合查詢規範要求為由拒絕。

案情簡介:2014年,陳某父親去世,作為唯一繼承人,陳某向房產局提供公證書、死亡證明書、常住人口登記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醫學出生證明等材料後申請查詢父親名下房產資訊以便繼承,房產局以陳某未提供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為由拒絕。

法院認為:①《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資訊,包括原始登記憑證和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對房屋權利的記載資訊。”第11條規定:“查詢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應填寫《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申請表》,明確房屋坐落(室號、部位)或權屬證書編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並出具查詢人的身份證明或部門法人資格證明。查詢房屋原始登記憑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分別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檔案:(一)房屋權利人應提交其權利憑證;(二)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提交發生繼承、贈與和受遺贈事實的證明材料……”前述繼承人查詢適用前提是查詢房屋原始登記憑證,並非申請查詢被繼承人名下房屋記載資訊。②《物權法》第18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查詢、複製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本案中,陳某提交的公證書、死亡證明書、常住人口登記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醫學出生證明等材料能證明其系遺產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與被繼承人名下房產具有利害關係,依法具有查詢被繼承人名下房產資訊的權利。陳某申請查詢被繼承人名下房產資訊時無法提供房屋坐落或權屬證書編號,即在技術操作層面上無法達到《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及《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中所規定的查詢條件,但陳某對被繼承人合法財產享有繼承權,該權利來源於《繼承法》《物權法》等法律規定,該權利應受尊重和保護。陳某在其父母離異後與其母親生活,其對父親包括房產在內的財產情況不知悉符合客觀情況,陳某父親去世後,陳某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知悉父親名下房產資訊是實現其繼承權前提,故查詢父親名下房產資訊系其繼承權的權利延伸,《物權法》第18條規定即體現了該項權利。③《立法法》第79第1款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第6條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的權力與責任。”《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及《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作為規範性檔案,對房屋登記資訊應如何查詢作了技術上的規定,亦系房屋登記機構履行相關職責依據,但其內容存在著與《物權法》《繼承法》立法精神不盡吻合之處。本案中,若機械適用上述規範性檔案,會給陳某實現其法定權利設定障礙。房產局自認,以姓名查詢房屋登記資訊不存在技術上障礙,故判決責令房產局依陳某申請,履行查詢陳某父親名下房屋登記資訊的職責。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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