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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官霸”雲建中獲刑17年:曾不滿工作調動帶刀鬧事

近日,曾被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列為自治區2017年十大有影響力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賽罕分局原黨支部書記、副局長雲建中嚴重違紀案有了後文。

據人民網消息,6月1日,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雲建中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

經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6月間,被告人雲建中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賽罕區分局副局長的便利,為他人違章建房、非法采砂提供幫助,收受賄賂,以要求磚廠種植樹苗為由,強行索賄;濫用職權,縱容他人非法采砂、取土,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不滿工作調動,攜帶刀具,在公共場所鬧事辱罵並毆打他人,造成嚴重混亂和惡劣影響;無視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用於自建房,造成土地大量毀壞;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巨額財產無法說明來源。

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雲建中的數個行為均已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對其數罪並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雲建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2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判決,當庭表示上訴。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注意到,雲建中雖然級別不高,但曾多次被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提及。

例如,2017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關於巡視“回頭看”整改情況的通報》在“著力整治‘小官巨腐’‘鄉霸村霸’問題”部分就提到:提級掛牌督辦了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賽罕分局原副局長雲建中嚴重違紀案。

另外,2018年1月,在內蒙古自治區2017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新聞發布會上,自治區紀委對2017年以來該區查處的十大有影響力案件進行了逐一通報,雲建中嚴重違紀案與鄂爾多斯市政協原主席王鳳山嚴重違紀案、 巴彥淖爾市原副市長賀福寶嚴重違紀案等均位列其中。

2017年6月,呼和浩特市紀委對雲建中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同年9月,雲建中因違反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當時的通報指出,經查,雲建中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政治品行敗壞,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大操大辦其父喪事,違規配備使用公車,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公款旅遊;違反組織紀律,組織觀念淡薄,不服從組織調整,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規發展黨員,未經審批出入國(邊)境;違反廉潔紀律,接受管理服務對象提供的旅遊活動,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搞錢色交易;違反群眾紀律,在管理活動中違規收取費用,執行公務吃拿卡要;違反工作紀律,執法違法,多次插手、乾預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嚴重影響黨員在群眾中的形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涉嫌受賄、瀆職、尋釁滋事、非法佔用農用地等刑事犯罪。

雲建中被“雙開”之前,呼和浩特賽罕區委常委、紀委書記蘇建禮一行曾於2017年8月11日赴國土資源局賽罕分局組織召開警示教育大會。蘇建禮指出,雲建中身為一名黨員長官幹部,無視黨的六項紀律,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背離了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其“官霸”行徑嚴重損害了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據圖片顯示,現場還設立了“雲建中問題舉報箱”。蘇建禮說,在專案組紀律審查過程中,國土分局的廣大黨員幹部要打消疑慮、踴躍舉報,積極支持和配合專案組開展調查取證相關工作。

2017年11月,包頭市昆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警察機構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直至此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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