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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告百度案:涉案短影片被認定構成類電作品

法制日報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黃潔 今天上午,北京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後受理的首起案件——“抖音短影片”訴“夥拍小影片”著作權糾紛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涉案短影片“5·12,我想對你說”構成類電作品,但百度公司作為“夥拍小影片”的運營方,只是提供資訊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夥拍小影片”手機軟體用戶的侵權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也已經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因此不構成侵權。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了解,原告方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認為,“抖音短影片”平台上發布的“5·12,我想對你說”短影片,由創作者“黑臉V”獨立創作完成,應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原告對於該短影片享有獨家排他的資訊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但被告方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上述短影片在其擁有並運營的“夥拍小影片”上傳播並提供下載服務,還實施了消除抖音和用戶ID水印的行為,都構成了對原告資訊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對此,被告提出,“5·12,我想對你說”短影片不具有獨創性,並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時,“夥拍小影片”手機軟體僅提供資訊存儲空間服務,被控侵權短影片是網民自行上傳的,被告已經依法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提示和管理義務,並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訴後及時進行了刪除處理,因此不存在過錯。

對於這起案件,北京互聯網法院採用全程在線審理的模式進行了審理,並最終認定,影片的長短與創作性的判定沒有必然聯繫,影片越短,其創作難度往往越高,具備創作性的可能性越大。涉案的“5·12,我想對你說”短影片由製作者獨立創作完成,製作者是應黨媒平台的倡議,在給定主題和素材的情形下創作的,雖然其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創作,但其編排、選擇及呈現給觀眾的效果,與其他用戶的短影片完全不同,體現了製作者的個性化表達,構成了一個有機統一的視聽整體,其中包含了製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勞動,具有創作性。同時,該短影片以公眾樂於接受的形式回應了公眾心中對於汶川地震的緬懷之情,對於災區人民的致敬之意,對於美好生活的向往之念,也是其具有創作性的具體體現。

至於原告提出的刪除水印的行為,法院認為,短影片上的水印不屬於阻止他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技術性手段,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措施”,只是表明某種身份,顯示權利管理資訊、傳播者資訊。而本案中,消除水印的行為也不是二被告實施的,因此原告關於二被告因破壞技術措施,進而侵害其資訊網絡傳播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此案將向雙方當事人發送電子裁判文書,並附有相關證據影片。同時,就短影片浮水印技術的應用,北京互聯網法院還將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應在鼓勵使用該項技術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其使用規範。

宣判結束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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