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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基金物盡其用,投資者才能得償所失

近期,A股市場“雷”聲不斷,債務違約、財務造假、內幕交易、違規減持紛至遝來,讓投資者驚魂難定。如何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再一次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監管層也對投資者保護工作予以高度重視。2019年3月29日,證監會專門成立投資者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由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擔任領導小組組長。5月15日,證監會宣布設立“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在當天的啟動儀式上,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與投資者代表、市場經營主體代表、媒體代表共同啟動“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由此可見監管層對“投資者保護”的重視程度。

監管層的重視為搞好投資者保護工作創造了先決條件。不過,投資者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市場參與各方攜手共進,聯合發力,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其中,如何讓投資者保護基金(簡稱“投保基金”)真正發揮保護投資者的功能顯得尤為重要。

顧名思義,既然叫“投資者保護基金”,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應該定位為“保護投資者”,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保護投資者”功能的直接體現。在“保護投資者”的過程中,讓違法違規者賠償因此受損的投資者的損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如果投資者連“依法應該得到的賠償”都得不到,“投資者保護”就淪為了空談。在這個問題上,投資者保護基金完全可以大有作為。

國內現有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早在2005年就已設立,但14年以來,投資者保護基金在保護投資者方面基本是無所作為。因為現有的“投資者保護基金”被限定在一個很狹小的使用範圍內,只有當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製性監管措施時,才能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按照這一用途規定,現有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儼然就是一個“券商風險處置基金”,與“投資者保護”實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

根據股市的客觀發展規律,上市公司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情頻繁發生並不是稀罕事,在美國這樣發達的資本市場同樣存在。這就需要監管層健全法制建設,加大監管力度,對違法違規者形成嚴打的氛圍,才能維護市場的公正與公平,確保資本市場穩健運行。

將“投資者保護”落在實處,首先應該為“投資者保護基金”正名,令其名副其實,真正發揮其“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的功能。一方面,應將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拓寬。比如,對於缺少賠付能力的退市公司(如欣泰電氣),可由投資者保護基金按一定比例補償投資者的損失,避免投資者血本無歸。再如,對於那些有能力賠付投資者的公司,考慮到投資者索賠過程的漫長,可由投資者保護基金先行代為賠償投資者的損失,然後由投資者保護基金向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提起索賠。易會滿主席日前關於“研究優化有獎舉報等制度機制”的提出就是個創新舉措,讓舉報人得到獎勵可以激勵內部人充當“看門人”角色,這種對舉報人的獎勵款項也可以由投資者保護基金來開支。這樣一來,投資者保護基金就可以真正起到“保護投資者”的作用了。

當然,要讓投資者保護基金發揮“保護投資者”的功能,還需要解決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問題。目前,投資者保護基金主要有六大來源渠道,包括“滬深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等。但現有的資金來源明顯不夠,對上市公司的約束力度也不足,未來還有大力挖潛的空間。比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機構等每年繳納一定的年費;可對限售股按照比例收取一定的減持保證金;可按上市公司的融資金額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各種罰沒款項全部計入投資者保護基金等。

皮海洲(財經評論人) 編輯 汪世軍 校對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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