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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監管與減負並行 保險機構迎接三大評估考

  記者了解到,今年保險公司三項現場評估工作將同時進行。其中,SARMRA評估(即“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抽取35家公司,公司治理評估抽取50家公司,資產負債能力管理評估抽取6家公司。除陽光人壽、利安人壽兩家公司需要同時參與SARMRA評估和公司治理評估外,參與評估的其他保險公司只需參加3項評估中的1項,公司的負擔大大減輕。

  日前,中國銀保監會下發了《2018年度保險機構SARMRA評估、公司治理評估、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工作方案》。有別於以往評估的全覆蓋,今年的評估工作將抽樣評估、合並進行,給保險公司“減負”的同時,更強調監管的針對性。

  業內人士指出,2017年,SARMRA評估覆蓋了132家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覆蓋了91家保險公司。經過去年地毯式全覆蓋評估,監管層已基本摸清了各家公司經營中的薄弱環節,今年的評估過程會更有針對性。去年公司治理現場評估後,監管層下發了十餘封監管函,對不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的股東進行了清退。今年“減負”不等於保險公司可以放鬆下來,新開展的資產負債能力評估主要關注點在哪些方面,評估後監管層會有怎樣的動作,都是保險機構需要關注的。

  評估變化影響大

  2018年,現場評估將迎來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這位“新成員”。

  一位業內專家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主要是針對行業的流動性問題提出的。現在行業面臨的問題是公司償付能力數據都不錯,但是現金流狀況一塌糊塗。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計算公式是:(認可資本-認可負債)/最低資本。償付能力充足率的監管並不能覆蓋到資產端和負債端期限錯配問題。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是目前行業流動性問題的根本原因。”

  今年3月1日,原保監會下發《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1-5號)》並開展試運行,要求保險公司對自身開展資產負債管理量化評估和能力自評估,並向監管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資產負債能力管理報告。這也是保險資產負債管理中的重要一環。

  一位保險公司風控部門工作人員說:“之前許多公司在做的中短存續期保險產品還有很大的存量,當時許多公司的做法是用短期的現金流去投資長期的資產,比如房地產。當時很多公司預期中短存續期產品會一直做下去,可以一直用增量現金流去償付到期產品。現在政策調整,中短存續期業務收縮,公司沒有對應的短期現金流流入,來償還存量的到期給付產品。長期資產不好變現,一旦發生擠兌,就是全行業的大事。”

  《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1-5號)》就是在這個背景下推出的,目的是對行業期限錯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進行精細化管理。此次資產負債能力評估採用的標準也是基於此監管規則來制定的。定性方面,從保險公司目標策略、組織架構、人員職責、工作流程、系統模型、績效考核等方面提出評估規範,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工作是否形成有效的正反饋機制;定量方面,從期限結構、成本收益和現金流等角度,評估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有效識別和計量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業內專家表示,此次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僅涵蓋了6家保險公司,試點意味明顯。所選擇的6家公司,在去年的SARMRA評估中,都位於高分榜上,有樹立標杆的意味。在試點之後,對行業進行常態化的資產負債管理評估,是大概率會發生的事。保險機構應該借此契機,提升公司的資產負債匹配水準。

  根據原保監會制定的標準,評估結果出來後,會根據公司管理能力、匹配狀況將公司劃分為A、B、C、D四檔,賞優罰劣。對於能力較低或匹配較差的C類、D類公司,將實施針對性的監管措施,防範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業內人士稱,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仍處於試運行階段,目前可能不會有處罰措施,等到正式實行後,應該會有處罰措施出來。

  “真金白銀”的評估結果

  分析人士表示,對於公司治理評估和SARMRA評估,如果分數低於監管要求,就意味著相應的處罰措施。

  監管層對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越來越嚴格。公司治理評估從去年開始開展,針對現場評估結果,2017年監管層已經給十餘家保險公司下發了監管函。據統計,渤海人壽、君康人壽、珠江人壽、上海人壽、陽光人壽、百年人壽、華匯人壽、中華聯合保險集團、利安人壽、信泰人壽、弘康人壽、長江財險、華安資產、鼎和財險、安心財險、長安責任險、永安財險、泰山財險、昆侖健康險等公司分別接到了公司治理方面的監管函。

  監管函針對的問題不一而足,從公司治理層面的公司章程設定、“三會一層”運作,到內控與合規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問題。2017年監管層還在法人治理評估後,對君康人壽、渤海人壽、長安責任險等數家公司股東違規取得的股權進行了清退。

  業內人士認為,在監管趨嚴的形勢下,今年評估後的處罰措施會更嚴厲。2018年上半年,長江財險高管的任職資格因保險業從業時間不夠而被銀保監會否決;國聯人壽股東變更也因股東資金問題而被否決。一系列信號表明,監管層從嚴把關公司治理的態度是非常堅定的。

  SARMRA評估是針對公司風險管理進行的廣泛的定性評估,一共分為9部分,包含基礎環境、目標與工具以及其他7類難以量化的風險指標,比如戰略風險、聲譽風險等。

  根據償二代的規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由機構的實際資本除以監管的最低資本要求而得出,一般要求保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SARMRA評估的得分可以影響監管要求的最低資本,得分越高,監管要求的最低資本越低,最大可以享受到10%的降幅;得分越低,監管要求的最低資本越高,最大增幅可達到40%。在維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滿足條件的情況下,監管要求的最低資本越低,機構需要提供的實際資本就越低,相當於為機構減少了資本要求。

  根據規則,評估高於80分的機構才能降低最低資本。高於80分,每增加一分,資本要求就相應減少。真金白銀的代價,保險公司不得不重視。

  保險公司備戰現場評估

  華北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目前評估方案剛剛下發,各個被抽中的保險公司都在著手準備了。評估是抽查製,如果一家公司被連續抽中進行同一評估,那就要針對去年的問題進行改進,各家公司要改進的方面也不同。”

  一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對中國證券報記者透露,每年在各保監局對企業進行SARMRA評估之前,企業都會成立評估小組按SARMRA的標準進行自評。通過自評,企業對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有清晰的認識,能根據自身特點準備評估材料。而且,經歷過前一年的評估,企業一般會對自身的弱點有所了解,而第二年的評估一般也是針對之前的薄弱環節進行,企業可以根據前一年的評估結果查缺補漏,有針對性地迎接檢查。

  也有一些公司準備了“應付”評估的方法。一名工作人員透露:“有一次我們在評估前打聽到,那次SARMRA評估的標準是監管部門委託某谘詢公司做的,公司就聯繫了那家谘詢公司,請他們來為我們做培訓,根據他們提供的框架準備了評估材料,有些沒有的制度也是當時擬定的。”

  不過,從2017年開始,這種臨時補材料的方式已經行不通了。原保監會在《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2017年度SARMRA評估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評估基準日為評估進場日,保險公司在評估基準日三個月之前正式發布施行的各項制度及其實施狀況方可作為評估依據。這杜絕了保險公司“臨時抱佛腳”的可能,也表明了監管層的態度:現場評估並不是為了檢查公司的應試能力,而是要檢查保險公司是否將風險管理滲透到日常經營活動中。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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