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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出手了嚴打商標侵權等“傍名牌”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出手了嚴打商標侵權等“傍名牌”行為

  本報記者 王峰 北京報導

  導讀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通知,包括“傍名牌”在內的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其他商標侵權、相關虛假宣傳和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被列為重點打擊目標。

  超熊、立日、藍月殼、小米新品、創維e家……這不是找茬遊戲,而是考驗眼力的網購。拚多多成功上市了,但關於平台上充斥假貨、山寨貨的爭議越來越多。

  8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印發通知,在總局部署的2018年度相關專項行動中,包括“傍名牌”在內的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其他商標侵權、相關虛假宣傳和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被列為重點打擊目標。

  通知還要求,發現的涉嫌重大違法線索,要對生產、銷售等相關環節進行全鏈條調查處理。各地監管部門可從調查網絡交易平台(網站)入手,進一步發現上、下遊涉嫌違法生產經營者,並將違法線索及時移送相關屬地監管部門。

  治理“傍名牌”是監管部門長期以來的重點工作之一,目前從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等方面已形成了較為嚴密的規製制度,但相關違法行為、“擦邊球”行為仍大量存在。受訪專家表示,這迫切需要平台加大審查義務。

  督促平台履行法定義務

  8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對外表示,高度重視媒體反映的拚多多平台上銷售侵權假冒商品等問題,已經要求上海市工商局約談平台經營者,並要求上海市和其他相關地方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媒體反映的以及消費者、商標權利人投訴舉報的拚多多平台上銷售山寨產品、傍名牌等問題,認真開展調查檢查,不管是第三方平台還是平台內經營者,只要構成違法,都將依法嚴肅處理。

  拚多多公關部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導發來的聲明稱,將全力配合工商、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調查,進一步嚴厲打擊平台上侵權假冒商品,努力達到社會和廣大消費者的期望。

  “傍名牌”現象存在已久,對其治理也始終不斷。數據顯示,2005年-2010年全國工商系統共查處“傍名牌”案件4.96萬件;2013年僅4月至7月,就查處“傍名牌”案件1.61萬件,案值3.48億元,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236件。

  “傍名牌”的形式較多,比如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國內彩色電視巨頭創維近日發布聲明,表示在拚多多平台上發現了大量假冒創維的電視產品。聲明中列舉了拚多多平台上大量打著“創維”或者近似旗號的彩色電視產品,比如“創維先鋒”“創維雲視TV”“創維嘉”“創維美”“創維酷酷”“創維雲視聽”“創維e家”“創維”等。

  有執法人員介紹,“傍名牌”還以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為企業的字號的形式存在。比如福州市工商局曾在查處中發現,雖然台灣寶島眼鏡公司擁有“寶島”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有的地方卻依然通過合法登記“江西寶島眼鏡”、“福州寶島眼鏡”等企業名稱並對外使用,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

  對於大量“傍名牌”產品及假貨,電商平台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拚多多作為平台,無權控制平台內商品的價格。平台內的經營者對其產品品質和合法性負責,而不是平台本身,平台也是售假的受害者,過度地要求和指責平台在法律和邏輯上都是不對的,在道義上也是不公平的。

  “某種情況下,拚多多並非簡單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即平台身份,其經營模式不同於傳統電商,而是采取了分享、拚團等商業手段。”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互聯網廣告包括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這種類似微商的分享行為是被認為屬於互聯網廣告的。”朱巍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而對於廣告發布行為來說,需要做到對商品的審核。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指出,督促網絡交易平台(網站)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切實維護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相關專項治理。對於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網絡交易平台(網站),依法從嚴查處。

  多種形式打擊“傍名牌”

  現實中,也有“傍名牌”企業正在申請注冊商標。

  “按照規則,這些‘傍名牌’的商標是無法獲得授權的,但由於我國每年都有海量商標提出申請,因此需要提供有效的救濟途徑,比如撤銷、失效等。”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說。

  “有的跨國公司申請了大量商標,包括在自己生產的商品之外的領域。比如明明是生產手機的企業,卻也在服裝、食品等領域申請商標,以及把容易與自己商標混淆的文字、圖形也申請成商標。現在看,這些企業是有先見之明的,可以防止被惡意搶注或‘傍名牌’。”朱巍說。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4種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其中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指出,對於混淆行為也就是“傍名牌”,修改後的法律條文規定得非常仔細,有具體的列舉,同時還增加了兜底性的條款,讓禁止混淆行為的規定在實踐中涵蓋的範圍更廣泛。

  而在執法層面,商標、不正當競爭、品質監督等職能都已整合進市場監管總局。“以往對‘三無產品’的查處歸屬於品質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現在並入市場監管總局,有利於解決‘政出多門’無法形成監管合力的弊端。”叢立先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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