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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布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央行發布資管新規細則(全文)

  21世紀經濟報導 21財經APP 21Plus

  剛剛,央行網站公布《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及說明 。

  具體如下:

  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製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文,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2018年4月27日發布實施以來,對於規範資產管理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指導金融機構更好地貫徹執行《指導意見》,確保規範資產管理業務工作平穩過渡,為實體經濟創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共同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按照《指導意見》第十條的規定,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資訊披露等監管要求。

  二、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但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三、過渡期內,對於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余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於封閉期的1.5倍;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四、對於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在巨集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周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

  支持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表需求的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五、過渡期結束後,對於由於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采取適當安排妥善處理。

  六、過渡期內,由金融機構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確定整改計劃,經金融監管部門確認後執行。

  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執行,同時抄送銀保監會、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8年7月20日

  《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說明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政府工作報告、十九屆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精神,實施穩健中性貨幣政策,繼續推進金融改革開放,規範金融秩序,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為進一步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更新,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制定背景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4月27日發布實施以來,在規範資產管理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指導意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制定了《通知》,就過渡期內有關具體的操作性問題進行明確,以促進《指導意見》平穩實施。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範圍;二是進一步明晰過渡期內相關產品的估值方法;三是進一步明確過渡期的巨集觀審慎政策安排。

  二、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範圍

  《通知》對《指導意見》第十條進行了進一步闡釋,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下簡稱非標),但應當符合《指導意見》關於非標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資訊披露等監管規定。同時,為給予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和培育投資者一定時間,《通知》進一步明確,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適當發行一部分老產品投資一些新資產,但這些新資產應當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同時強調,老產品的整體規模必須控制在《指導意見》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之內,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三、資產管理產品的估值方法

  《通知》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對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過渡期內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適用攤余成本計量。

  四、過渡期結束後的安排

  為認真落實《指導意見》關於“確保平穩過渡”的要求,《通知》明確提出,對於過渡期結束後難以消化的存量非標,可以轉回銀行資產負債表內,人民銀行在巨集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將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予以支持。同時,為解決表外回表佔用資本問題,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

  對於因特殊原因難以回表的非標和過渡期後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權類資產,《通知》明確,經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後,金融機構可以合理妥善處理。

  此外,為促進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導意見》要求,由金融機構自主制定整改計劃,監管部門予以監督指導。

  (來源:央行網站)

責任編輯:何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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