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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子因高調出獄又獲刑5年,二審維持原判,律師稱將申訴到底

每日人物 劉楚報導

4月13日,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西男子“高調出獄獲刑”案做出二審判決,對當事人程幼澤維持原判。之前,陽城縣法院一審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程幼澤有期徒刑5年。

對此,程幼澤的辯護律師朱孝頂表示,程幼澤將不停申訴,申訴到底。據了解,二審判決即刻生效,程幼澤將面臨剩餘的將近4年的有期徒刑。

山西男子因高調出獄又獲刑5年,二審維持原判,律師稱將申訴到底

“高調出獄”。網絡圖

高調出獄三天后再被刑拘

2009年8月,山西省晉城市警察局成立“8·7查賭打黑專案組”,山西男子程幼澤因涉案被捕。2012年9月13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程幼澤有期徒刑八年。

2016年5月23日,程幼澤自山西晉城監獄經減刑後釋放時,上百名社會人員列隊放鞭炮迎接。程幼澤“高調出獄”相關影片引發關注,其本人在網上則被稱為“黑老大”。

三天后,晉城警方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拘程幼澤。2017年7月13日,陽城縣法院一審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程幼澤有期徒刑5年;與其犯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一審宣判後,程幼澤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晉城中院認為,上訴人程幼澤等人,組織近200人60輛車,於2016年5月23日為迎接程幼澤從晉城監獄釋放,在晉城監獄門外長時間聚集。期間,聚集人員中20多名統一黑色T恤人員列隊彩排迎接程幼澤出獄,並將為迎接程幼澤出獄準備的鞭炮和禮花炮擺放在監獄門外路線上,導致監獄外交通擁堵,影響過往車輛通行。

在程幼澤從監獄釋放時,聚集人員中部分走進監獄大院,迎接身著白色唐裝、戴墨鏡的程幼澤出獄。聚集人員按事先準備,燃放鞭炮、禮花炮、列隊迎接、送鮮花、統一喊口號。

晉城中院認為,上述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機構晉城監獄的工作秩序。為避免大量人員聚集出現突發狀況,晉城監獄的增派武警加強戒備,延遲部分減刑人員釋放時間,且當日舉行的勞務加工推進會無法進行。案發後,迎接程幼澤出獄的現場影片,在網絡上被大量傳播、轉發。

晉城中院認為,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社會利益遭受嚴重損失,均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系共同犯罪,應當按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為予以刑罰。

晉城中院決定,維持陽城中院一審判決,即:程幼澤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與其犯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就被查封、變賣財產申請國家賠償

另據律師朱孝頂介紹,4月12日,程幼澤正式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構為晉城市警察局。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程幼澤稱,晉城警方在案發後,查封並變賣程幼澤經營的兩座煤礦共38萬噸原煤,“但查封、變賣所得超過億元的款項既未上繳國庫也未向程幼澤返還,超過億元的款項迄今去向不明”。

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晉05行終29號、30號《行政判決書》顯示,作為刑事偵查機構的晉城市警察局,實施了對程幼澤的原煤查封、變賣行為。程幼澤據此向晉城市警察局提出,要求返還2009年被晉城市警察局扣押並變賣的38萬噸原煤所得價款。

而且,程幼澤提出,晉城市警察局賠償變賣的38萬原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值的2.28億元(按照2009年11月、12月時原煤的市場價每噸600元計算所得),應付相應賠償金以及同期存款利息計息(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至作出生效賠償決定時止)。

朱孝頂律師表示,國家賠償是作為另一個案件,走國家賠償程式,與今天宣判的案件不同,他本人也將同時擔任程幼澤的國家賠償律師。到目前為止,程幼澤之隻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在等待警察機構對該申請做出審查,朱孝頂表示這大約需要2個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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