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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中介費不一定買房人交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連發3個涉及房屋中介的檔案,首次明確了存量房出售、承購經紀服務關係,明晰了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屋買賣當事人權利與義務,意在規範二手房市場。這3個檔案將從4月15日起正式執行。檔案執行後影響幾何?中介費用如何收?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北京網友“朝陽青年”:二手房交易,中介費究竟向誰收?

主持人:按新規,從4月15日開始,北京的二手房買賣雙方將分別與中介簽訂合約。在中介費問題上,從目前市場交易習慣來看,中介服務費用主要由買方承擔。此次頒布的新規對中介費由誰支付並沒有明確要求,而是由交易當事人自行約定。但同時,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因此,經紀機構分別與委託人簽訂出售與承購合約,無論經紀服務費用是由雙方共同支付還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經紀機構都不能增加收費。

在新規中,並沒有明確說明中介機構應該收取多少中介費,而是留由交易中協商。目前,國家和北京市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收費標準由委託和受託雙方,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品質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

北京網友“春中昊”:“繞過”中介交易還要交中介費嗎?

主持人: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委託後沒有最終與該中介達成交易,也可能要支付相應的中介費。對於買房人而言,已經放棄同時委託其它中介買房的權利(獨家委託給某家中介),但在委託期限內卻又通過其它中介買了房;買房人拒絕與所委託中介介紹的賣房人簽成交合約,但在委託期屆滿後約定時間內又與該賣房人自行成交;買房人拒絕與委託中介介紹的賣房人簽成合約,但在委託期屆滿後約定時間內又通過其它中介與該賣房人成交,都需要按照合約約定向委託中介支付中介費。

對於賣房人而言,已經放棄委託其他中介賣該房屋的權利(獨家委託給某家中介),但在委託期內又通過其他中介賣了該房屋;已經放棄自行出售的權利,但在委託期限內又自行出售房屋;已經拒絕與委託中介介紹的買房人簽訂成交合約,但在委託期限屆滿後約定時間內與該買房人自行成交的,都需要按照合約約定向委託中介支付中介費。

河北網友“紫青青”:什麽情況下可以解除合約?

主持人:根據新規,如果買方或賣方所委託的中介方因隱瞞、虛構資訊侵害買方或賣方利益的,中介方面應當退還已收取的房地產經紀服務費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買方和賣方也有權單方解除合約。但如果買方或賣方提供虛假的房屋情況和資料的,中介方也有權單方解除合約。

(責編:張葦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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