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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POS變成“提款機”!湖南一“零口供”主犯獲刑

偷偷更換醫院收費室的POS機,將醫院進账全部轉入私人账戶,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盜竊739萬餘元。近日,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蔣某、曾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並處罰金。

偷換POS機盜竊醫院收入

2018年4月8日,永州市警察機關接到永州市某醫院報案,稱有人偷換醫院收費室的POS機,進而竊取醫院診療收入。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蔣某就被抓獲歸案。

經查,蔣某系長沙市某信用卡服務公司駐永州維修服務點負責人,負責對某銀行商戶的POS機進行安裝、維護、更換和升級。永州市某醫院為該銀行的客戶。由於覺得從事的是夕陽行業,蔣某曾跟員工抱怨沒有什麽發展前景,還提出過辭職的想法。

2018年2月,蔣某聯繫曾某,讓曾某開辦銀行卡綁定POS機作為結算账戶,用於刷卡賺錢。同年3月8日,永州市某醫院住院部一台POS機出現故障,醫院通知蔣某進行更換。第二天,蔣某與曾某一起來到醫院,曾某到收費室將故障POS機換成綁定了自己銀行账戶的無線POS機。由於醫院收銀員提出無線POS機容易中毒,3月12日,曾某又將無線POS機換為綁定了自己另一銀行账戶的有線POS機。

2018年3月12日至4月8日間,曾某的兩個銀行账戶陸續收到醫院POS機刷卡交易資金共739萬餘元。

東窗事發後毀滅證據

據曾某供述,蔣某與其分工很明確,曾某提供兩張銀行卡和身份證給蔣某申請辦理POS機,並去醫院住院部收銀窗口更換安裝POS機,蔣某則負責申請POS機、修改商戶名稱等。

二人作案方式很簡單,曾某將銀行卡綁定POS機後,蔣某將綁定了曾某銀行卡的POS機的收款戶名變更為該醫院,並利用自己的權限造成醫院POS機故障,待醫院通知蔣某前去維修更換時,曾某就去把POS機換掉。

“蔣某給我看過醫院的流水和資金筆數,當時自己欠了很多錢,又沒有生活來源,於是就和他一起幹了這個事。”對於盜竊的目的,曾某如此供述。醫院的繳費進账不斷打入曾某的銀行卡,曾某則每天從不同銀行的櫃台或者ATM機取出現金,將其中一半錢交給蔣某。

2018年4月8日,得知醫院發現問題後,曾某給蔣某發了一條短信,告知其“出事了”。之後,蔣某趕到醫院,將曾某名下的POS機更換為醫院名下的POS機,並將換下的POS機扔到河中銷毀了。

“案發那天中午我發了條短信給蔣某,告訴他出事了,發完信息後就把手機卡丟掉了。”曾某供述,自己知道乾的是違法犯罪的事,想要收手。

一被告人“零口供”仍被定罪

曾某到案後,供述了其與蔣某共同商量偷換醫院收費室POS機、盜竊醫院繳費資金和得手後分贓的整個過程。

蔣某到案後,承認自己為曾某辦理了POS機,違規讓並非本公司員工的曾某為醫院更換POS機,且在曾某的授意下將POS機毀滅,但拒不承認其夥同曾某采取偷換醫院POS機的方式盜取財物的事實,也拒不供述所分得贓款的去向。

據承辦檢察官介紹,“零口供”並不是沒有口供,而是沒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實施或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口供。一種是犯罪嫌疑人否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另一種是犯罪嫌疑人隻供述自己的行為,但否認在主觀上明知所實施的是犯罪性質的行為。蔣某即屬於第二種情況。

對此,檢察官圍繞蔣某的辯解進行調查,並對曾某所供述的內容進行核實,證實蔣某與曾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為。一方面,蔣某與曾某在犯罪前接觸頻繁,違反公司明確規定,洩露工作秘密,讓非公司人員曾某去更換POS機,事發後還毀滅了用於作案的POS機;另一方面,根據蔣某的工作記錄及制度規定,其工作業績及提成均需在公司管理系統中填寫登記表並附工作實據,但其既未將更換醫院POS機的工作情況在系統中備案,也沒有申報工作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蔣某、曾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公司、部門的管理漏洞,采取更換POS機的方式竊取醫院診療收入,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盜竊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曾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人主要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不認罪、不交代動機並不影響定罪。”辦案檢察官說。(檢察日報 張吟豐 王湘俊 唐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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