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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無理由退房”:就該把“退貨權”還給購房人

資料圖。圖/東莞市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系統網站截圖。

在經過6個多月的公示之後,1月11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正式對外發布了《關於推廣使用《東莞市建案認購書(範本)》的通知》。《通知》規定,從今年3月1日起,買家在建案認購後,“兩天內可無理由退定”。

也就是說,以後在東莞買房也可以像在網上購物時一樣,在規定期限內可以提出“無理由解除認購書和退回定金”。據了解,這是國內首個頒布“無理由退房”規定城市。

說起“無理由退房”,這不是第一次。早在2015年,有房企就頒布過“無理由退房”制度;更早些時候,南京有建案推出無理由退房,還有補貼資金,最高可拿27萬補貼;安徽蚌埠某建案發布“無理由按年補款8%退房”政策,“你不滿意退房,我無理由補償”的宣言。只不過,這些都屬於企業行為。以政策名義頒布這種要求的,東莞是頭一個。

輿論場上,很多人對此表示認可,認為無理由退房政策對購房者來講是種權益保護,減少購房者因衝動購房、不了解政策、不了解建案、資訊不對稱或被銷售現場連環“逼定”而帶來的損失(主要是定金損失)。但也有人認為,此次新規對樓市產生不了什麽影響,因為它不會因此改變供需關係,就多了兩天冷靜期而已。

資料圖。圖/視覺中國

而以我的視角看,這一新規對於目前的房市來說,無疑是有其價值的——既表現在保障購房人權益的直觀作用上,也體現在對買方、賣方、中介關係的再平衡上。

據報導,東莞此次新政頒布前,經過了一番利益博弈。2018年4月份,東莞就想要推出該政策,然而推遲了大半年後才推出,而且反悔期只有2天,這背後大多是來自開發商的抵製壓力。

但再怎麽說,有反悔期聊勝於無。

應看到,在建案交易中,經常有些陷阱和亂象。建案預售、銷售過程中的“逼定”現象,就是典型——那些銷售員非但會誇大所售建案的品質、位置和升值前景,會精心設計去樣板間參觀的路線,還會拿“這房子再不買,別人就要了”逼著你快速做決定,這也易誘發衝動選擇。除了“逼定”,此前媒體還曾曝光有些中介“假談假簽”,也會給購房人挖坑。

而有了“兩天無理由退房”制度,部分開發商或中介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罩就被拿掉了,購房人在掉到坑裡後,憑著規則庇護也能爭取更有效的維權空間。

建案也是種商品,在建案交易中,各方權益理應得到足夠的保障。考慮到資訊不對稱等問題,現實中有些部門也做了傾向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則設計,如網購領域的“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而實體零售領域,也有部分行業、企業采取了類似規則。

建案算是價值較高的商品,雖然采取無理由退房時得綜合考量,但未必不能參照其他商品交易中的“退貨權”,給予消費者以冷靜期和反悔權。這其實也是更有力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而從更大範圍來看,這也有助於讓購房者的消費權益歸位,讓市場回歸理性,對資訊不對稱誘發的恐慌心理與樓市不合理上漲起到抑製作用。某種意義上,從保護購房人權益和避免衝動購房帶來樓市短期波動的角度講,它顯然有其值得借鑒之處。

鞠實(職員)

編輯 孟然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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