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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話題 | 不是消費者的格力,有資格舉報奧克斯嗎?

特約作者 | 熊志

6月10日,格力電器通過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名舉報競爭對手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指後者生產銷售的空調產品不合格,希望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能核實查處。

格力和奧克斯作為競爭對手,有著多次糾紛訴訟的歷史,此次格力選在618促銷節點到來之際出手,並且採用公開舉報的這種少見的操作,給事件增加了不少爆點,相應的對奧克斯的品牌影響也被放大,因而舉報信引發了廣泛關注。

目前市場監管部門已經介入,而奧克斯方面發布聲明,表示已經報案。那麽,格力對奧克斯的舉報內容到底是真是假?作為消費者,又該如何看待這種同業間的相互掐架?

格力舉報材料再詳實,也不宜先行站隊

其實被格力舉報過的企業,還不止是奧克斯。2016年1月格力就曾以公司的名義,向國家獎勵辦進行投訴,舉報美的獲得2014年國家科技進步獎的空調項目涉嫌造假。

不過相對於通過投訴這種相對隱秘的渠道來舉報,此次直接官微官博發文昭告社會,更加大張旗鼓,這多少說明格力方面準備相當充分。

的確,在格力公布的舉報材料中,不僅提到奧克斯部分款型空調能效比和製冷消耗功率不達標的問題,還具體列出了八款存在問題的空調型號。按照格力的說法,這些空調的標稱能效比是3.59,但第三方實測值只有2.68,遠低於3.2的國家強製標準。

如過舉報材料屬實,那將意味著,奧克斯空調存在著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虛假宣傳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如果不達標的空調銷量巨大,如格力所言,奧克斯方面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40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當然,格力用企業官方渠道發聲,為此次舉報作信譽背書,風險再高也無法為舉報內容的真實性提供加持。

比如格力提供的檢測結果,作為關鍵證據,是由格力方面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檢測得來,這裡面存在兩個問題。其一,格力方面是如何取樣?能否代表相關批次的整體質量?

其二格力和奧克斯本身就是競爭關係,據媒體報導,它們前幾年的官司一直沒斷過,在曠日持久的專利戰之外,圍繞奧克斯挖走格力研發人員的行為,董明珠就曾直言不諱地指責奧克斯通過挖人來“竊取”格力的核心技術和項目信息。

如此深的商業糾紛宿怨在先,格力委託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公信力自然嚴重存疑。更具說服力的做法,其實是協同主管部門,由權威的質檢機構來進行。

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哪怕格力的舉報材料已經相當詳實,遠遠超出了純粹口水化的商業指責層面,但作為消費者仍然不宜提前站隊。

不是消費者的格力,有資格舉報奧克斯嗎?

風口浪尖中的奧克斯,同樣發布了一份聲明,一方面表示舉報不實,認為格力不是消費者也不是監管部門,舉報不合情、不合理,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另一方面,強調奧克斯的質量過硬,好評率高。總之對格力提到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精準回避。

但是,面對格力精心準備的“殺招”,非要奧克斯立刻拿出翔實有乾貨的反擊,恐怕也有點強人所難。而從法律層面而言,面對舉報,奧克斯並沒有義務自證清白,重要的是配合調查。

所以不少聲音認為,奧克斯的回應避實就虛,這層邏輯未必站得住腳。這份聲明真正值得商榷的問題在於,它錯誤地理解了舉報真假和舉報資格的問題,引導色彩相當強烈,將公眾視線往格力的舉報動機上轉移。

舉報不問動機,格力和奧克斯是積怨已久的競爭對手,這層關係和舉報真假是兩碼事,需要獨立看待。

哪怕格力不是基於行業規範或者消費者利益,而是夾帶著打擊競爭對手的私貨,在618大促到來之際“搞”對方一手,只要證據充分,沒有誣告,就不存在合不合適的問題——商業競爭的底線是法律,而不是所謂溫情脈脈的道德、情理。

再者,“既非消費者又非國家監管部門”的格力,舉報同業的奧克斯,真的“不合情,不合理”嗎?當然未必。

關於舉報資格問題,格力在舉報信中援引了《產品質量法》和《標準化法》的相關條文。比如在《產品質量法》第十條就明確規定,“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

也就是說,對可能違反法律法規或國家標準的商業行為,不存在舉報資格的門檻。法律如此界定正是為了通過同業間的相互監督,來淨化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奧克斯如果真想還擊,最有效的手段還是證明產品沒問題。

從技術角度看,各行各業都面臨著生產製造的商家和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比如在此次風波中,格力所提到的能效比,很少有消費者會清晰了解,監督的難度相當大。反倒是競爭對手之間,能夠充分掌握行業信息,具備相互監督、淨化市場的能力。

同業監督和商業詆毀的界限在哪裡?

眼下奧克斯已站在風口浪尖,在市場監管部門調查結果出來前,蒙受巨大的市場損失是注定的結果。甚至哪怕調查結論反轉,打了格力的臉,已經造成的商譽受損未必能完全修複。

正是因為商場如戰場的這種瞬息萬變特徵,對於同業監督和商業詆毀,法律層面也進行了明確的界定,避免同業監督變成惡意舉報、詆毀對手,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所以不是說有舉報資格,就可以隨意舉報。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就刊發過一起類似案例,在該案例中,原告南極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都是經行銷售化妝品業務的企業,糾紛源自2016年12月,新氧公司發布了一篇《Pony美妝店疑似賣假貨被處罰,如今毀屍滅跡想洗白,當網友瞎嗎?》,直指競爭對手南極公司。

這起案例被告沒有被判定為商業詆毀,是因為其行為未完全滿足四個構成要件:一是具有競爭關係;二是商業詆毀的故意或過失;三是具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四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

這其中關鍵是第三點,也即是否捏造、散布虛偽事實。事實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同樣有明確的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正是為了倒逼舉報者對舉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避免誤導誤傷。

回到此事來看,奧克斯方面指責格力是不正當競爭。到底是不是不正當競爭,取決於格力有沒有隱瞞或者人為扭曲乾預檢測結果。目前相關部門才剛剛介入,具體的調查檢測結論出來尚需時日,所以還是那句話,不宜過早站隊,兩家企業各自的聲譽口碑也無法提供背書。

當然對格力來說,選擇公開舉報,就得做好風險自負的準備。畢竟眼下的證據有一定的說服力,但遠遠談不上權威可信。如果被證實舉報失真,就得為奧克斯的商譽、利益損失負責。

不管怎麽說,此事已高度發酵,變成全民圍觀的商業紛爭。不管是舉報還是誣告,是同業監督還是商業詆毀,哪一種結果都不是最壞的。

至少相對於那種暗中的爭鬥,搞黑公關,這種擺在台面上的同業鬥法,要公開公平得多。站在普通消費者的角度看,類似事關自身權益的商業競爭,只有博弈高度透明,才能真正起到倒逼監管、規範行業的作用。

第45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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