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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廠商實施環保召回須30個工作日內通知車主

新京報訊(記者 秦勝南)8月5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將環境保護召回定義為汽車廠商對其已售出的機動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環保缺陷的活動,擬要求汽車廠商實施環境保護召回時應在3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車主。

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截圖

《征求意見稿》中首先明確了汽車產品的環保缺陷定義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系族)機動車產品不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情形;將環境保護召回定義為機動車產品汽車廠商對其已售出的機動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環保缺陷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生產、進口企業是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的主體。汽車廠商應當將備案的召回計劃同時通報經營者,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發布召回相關信息,並在30個工作日內以掛號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車主。同時,《征求意見稿》中提到,汽車廠商獲知其生產、進口的機動車存在環保缺陷的,應當主動召回。對於拒不召回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責令召回。

同時,在機動車信息管理制度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汽車廠商應當記錄並保存機動車設計、製造、環保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機動車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銷售、租賃、維修機動車的經營者應當記錄並保存機動車型號、規格、車輛識別代號、數量、流向、購買者信息、租賃、維修等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還提到,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未停止銷售或者交付環境保護召回汽車產品,隱瞞相關情況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汽車廠商實施召回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依其他法律法規已承擔相應責任的,不免除其召回責任。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機動車可能存在環保缺陷的有關線索。

新京報記者 秦勝南 圖片來源 官網截圖

編輯 張冰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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