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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法律文明的簡約之道

古往今來,法治建設中時常呈現從簡到繁、化繁為簡、循環往複、不斷提升的歷史規律。中華傳統法律文明在法律創製層面,長期秉承簡約之道,此於當代“法治中國”建設或許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先秦思想家老子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法令簡約”理念是對歷代治亂興衰歷史經驗的深刻省思,也是支配中國數千年立法走向的精神指引。以簡約作為基本標誌的良法善治,成為評價不同時期法制狀態的重要標尺。

中國法制興替歷程之中,最早遭遇繁密詬病者非秦律莫屬。秦朝律法的龐雜繁難,確實已為《雲夢秦簡》《裡耶秦簡》《嶽麓秦簡》等出土文獻所證明。秦亡漢興,高祖行三章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開刪繁就簡之先河。後繼君臣填以無為,從民之欲,最終成就“文景之治”的盛世格局。北周初立,文帝曾先後三次更定條製;李唐開基,高祖創製約法十二條,“務從寬簡,取便於時”,法令簡約逐漸具備了鼎故革新的象徵意義。與此同時,“簡約”也是古代評判法令創製水準高下的重要指標。如代表北朝立法最高水準的《北齊律》,即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著稱於世。其後繼者《開皇律》亦有“刑網簡要,疏而不失”之美譽,作為東方法制樞軸的《唐律疏議》,更彰顯了削煩去蠹、務存寬簡的鮮明特色。可見,先秦道家所倡導的疏闊簡約立法理念,已經成為古代法律創製的基本導向。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滋彰”是歷代法令厘革中時常遭遇之痼疾,如北周《大律》之“煩而不要”,南宋條法式類之“條目滋繁”,清例之“愈滋繁碎”,凡此種種,均與立法簡約的精神主旨相背離,故為史家所譏。在漫長的法律實踐中,“簡約之道”理念孕育了慎令、盡理、寬平等理性因子,並在古代法律創製和法律適用領域中得到長期貫徹。

“慎令”是法律創製的基本態度

《尚書·周官》有“慎乃出令”的古訓,“慎令”為從政之本,“令出必惟行之,不惟反。改若二三,其令亂之道”。“慎令”是古代立法者平衡社會變遷與法律創製二者關係的主要舉措。自西漢始,法令簡約成為仁政德治的標誌之一,然而,“三章之法”至簡,不久即有《九章律》問世,其實仍以《法經》《秦律》為宗。此後,為適應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修訂法令成為任何時代必須直面的重大問題。如《宋刑統》號稱終宋之世行用,其實,在宋代司法實踐中卻是編敕、編例等大行其道。《大明律》頒布後,因其“日久而慮精”,朱元璋令子孫守之,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製之罪,卻無法預知明代“應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的尷尬局面。可見,法律的修訂勢在必行,但在修訂法律時秉承何種態度,則是法律創製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慎令”古訓成為支配古代法律創製的重要導向。所謂慎令,即要求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修改、廢除等環節,保持審慎克制的態度,注重從立法技術角度解決律條滋蔓、法例交雜的問題。

古代“慎令”理念所衍生的兩種思維模式值得高度關注,一曰“減法思維”,二曰“久行思維”。歷代立法者面對不計其數的敕、律、令、例等,往往強調刪減歸納,通過調整體例、厘正篇目、變更形式、增加疏解等多種手段,在保障法律連續性穩定性的同時,適應社會變遷的現實訴求,故修訂法律往往有“刪修”“刪定”之謂,可以認為,“刪削”集中體現了古人修律的目的與方法。

西漢末年,科令暴增問題日益嚴峻,“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臣下屢有蠲除之議。自曹魏始,采取刪約舊科、區分律令、增廣篇目等途徑,大幅刪減正律數目。《晉律》厘定為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北齊律》進一步將正律約省為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開皇律》最終確立十二篇,五百條的立法格局,並對唐宋之際五百餘年法律產生了直接影響。

與現代按照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劃分法律部分的做法類似,中國古代為應對社會生活的現實需要而異常重視法律分類,由此,令、科、比、格、式、典、例、故事等,也成為正律減負的重要載體。法令不可輕出,尤忌政出多門、朝令夕改。“減法思維”支配下的法律體系確立以後,古代立法者長期恪守“久行思維”,即強調法令穩定,由此推動主者守文和百姓守法。西晉律學家劉頌認為:“法軌既定則行之,行之信如四時,執之堅如金石。”後周顯德四年,世宗詔中書門下刪定律令,強調務從簡要,“律令之有難解者,就文訓釋。格敕之有繁雜者,隨事刪除。止要諧理省文,兼且直書易會”。遼道宗大安五年詔說:“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國治,簡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時,使民可避而不可犯。”北宋歐陽修在《新唐書·刑法志》中對於法令簡約與久行的關係有高度概括:“法令在簡,簡則明;行之在久,久則信。”法治以創製良法為前提,良法又以簡約便宜為特色。守成平之國,用長行之典,此於立法、修法之際,應當予以充分關注。

“盡理”是法律創製的衡量尺度

關於法律創製之優劣認定,自古即有“盡善”與“盡理”之爭。漢魏以降,先賢已敏銳地洞察到成文法典之局限。西晉元康年間,尚書裴頠指出:“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製,誠不能皆得循常也。”劉頌更將“盡善”視為治國理政之阻礙:“夫法者,固以盡理為法,而上求盡善,則諸下牽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許,是以法不得全。”

首先,所謂“盡善”,即時人常言法制之完善。而任何法律均無預設全部法律問題之必要,也無預設全部法律問題之可能。所謂完善,並非是對某一特定時期立法結果的客觀評判,而是法律創製不斷趨近的終極目標。意欲創製盡善之法,在邏輯上即與“善法”本身相互抵牾。受所謂善法臆想支配,所謂完善路徑往往表現為擴充律條、單行立法、增加解釋等基本手段,而上述所謂完善法制路徑的諸多弊端早已暴露無遺。漢武帝時因奸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律令漸繁,禁網漸密,出現“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徧睹”的境遇,此為擴充律條過限之弊。秦漢律、令、科等法律形式之間界限模糊,除律令本身膨脹之外,律外旁章科條的激增,成為法律繁碎瑣細的主要原因。據《晉書·刑法志》:“集類為篇,結事為章,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由於法律體例不清,類目不明,各類重複矛盾現象遂無從避免。

因此,法律創製需以認識法律功能、查明法律機理為基本前提。單純“加法思維”支配下的增設條目和單行立法絕非良法善治之道,甚至可能產生“條約既繁,典者不能徧習,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眾,吏得因緣為奸”的嚴重後果,此為單行立法過度之弊。

與此同時,還應客觀認識法律解釋的功能。自漢代時,中國即有官私注律的傳統。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律令規定與法律解釋的激增,直接導致執法與守法之困窘。魏明帝下令“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余家”。但取鄭氏難免偏頗,此為法律解釋濫行之弊。以上三弊,智者不可不察。傳統立法的“盡理”思想演繹出“蠲其苛穢,存其清約”的修律觀念,“附注以明其事,疏義以釋其疑”的解釋標準,以及因時定例,以例輔律的造法觀念等,為傳統法律創製與法律實踐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

與“盡善”相對應,所謂“盡理”,即在認同法律局限性的基礎上,主張法律創製應符合天理、事理、情理、法理,並在司法裁判中一定限度允許法官據案權斷,由此實現天理、國法、人情的有機融通,保障道德秩序、法律權威與法律權益的有效維護。古人雲,“大道至簡”,法律創製應秉承簡約理念,將“盡理”作為衡量法律創製成果的基本尺度。

“寬平”是法律創製的評判準則

孔子曾說:“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這裡的“省”,正是減除之意,意在禁惡於未然。如果不失其罪,事止聽訟,則屬舍本逐末之舉。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約法”與“省刑”時常互為表裡,相伴始終,刑罰惟中、刑製寬平成為歷代立法者追求的理想境界,蜚聲世界的《唐律疏議》正因為“得古今之平”,成為中國優秀傳統法制的傑出代表。可以認為,簡約是寬平的基礎,寬平是簡約的表征。由此,多次法制變革均與革除弊政、廢除酷刑直接關聯,“寬平”成為評判法律簡約與否的準則之一。

三章之法因蠲削煩苛,遂使兆民大說,為漢代四百年基業奠定堅實基礎。其後除“挾書律”“妖言令”“收孥連坐之法”等,均是寬平思維支配下的法制簡約舉措。其後,刑罰寬平成為推動法令簡約的重要路徑。譬如曹魏厘革婦女從坐之法,北魏限制門房之誅,楊隋革除梟首轘身。至貞觀修律,房玄齡等除斷趾法,創加役流,祖孫兄弟緣坐均從配沒,“比古死刑,殆除其半”。《舊唐書·刑法志》說:“比隋代舊律,減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其當徒之法,唯奪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煩去蠧,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法令繁易程度直接製約著執法狀況與守法水準,吳元年,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長等議定律令,曾對中國法律簡約主義予以集中概括:“法貴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夫網密則水無大魚,法密則國無全民。”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法令繁雜往往與刑罰嚴酷相伴始終。《鹽鐵論》中說“秦法繁於秋荼,網密於凝脂”,法令的極端嚴密,並未有效催生法治的因子。宋代實行配隸制度,時常“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配隸條目滋繁,無所遵守,其繁雜程度遠勝隋唐流刑。祥符年間,刺配之法僅四十六條。至慶歷時,增至一百七十六條,淳熙年間增至五百七十條,其刑又分十四等,此外尚有編管、羈管、安置等不在此列。秦、宋二朝法度不可謂不備,禁網不可謂不密,然法律運行,綱紀失序,輕重失衡,其政之衰實屬必然。當然,現代法治狀況的評判,早已超越刑罰寬嚴一隅,但公正、權益、誠信等理念的嬗變與運行,均應視作寬平思想的自然伸延。

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確立了“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方針,其中,“科學立法”則是實現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置條件。中國傳統法律之發達,曾經多次經歷由簡入繁,化繁為簡的歷史進程。由於革新與傳承並舉,刪削同增補並存,最終使傳統中華法律文明薪火相傳數千年而不絕。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關於“科學立法”的科學理解與科學詮釋,應當成為當代立法者的迫切任務。“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從歷史中找到相似的事件,現實中存在的許多問題也都有著歷史的成因。要追根溯源,進行歷史回放,把當前遇到的問題與挑戰放到歷史的時空中去認識。”在法律實踐中吸納與踐行以慎令思維、盡理思維和寬平思維為主要特徵的“簡約之道”,或許應當成為當代法律創製的路徑之一。

(作者分別系西北政法大學教授、西北政法大學法律史專業碩士研究生 陳 璽 李鑫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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