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社保征管大變革:稅務部門全面接手,企業社保成本或增加?

(社保費劃轉至稅務機構統一徵收這一征管改革是中國整個社保體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影響深遠。 圖/視覺中國)

《財經》記者 王曉霞|文 王延春|編輯

與企業、個人均息息相關的社會保險費(下稱“社保費”)征管變革大幕已經拉開。

按既定時間表,2018年12月10日前,社保費征管職責將由各級社保經辦部門劃轉至稅務部門;2019年1月1日起,各項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社會保險費是指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過程中,雇員和雇主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期限向社會保險徵收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它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最主要來源。

這一改革標誌著在中國延續近20年的社保費“雙主體“征管格局——征繳機構可以是社保經辦部門,也可以是稅務部門——即將成為歷史。

社保費征管體制的改革必將影響參與其中的企業和個人。對於此前未按照規定繳費基數足額繳納社保費的企業而言,負擔加重似乎已無可避免,嚴征管後,過高名義繳費率何時下調,亦備受關注。

毋庸諱言,稅務部門徵收社保費在提高征管效率、促進繳費公平、保障應收盡收等方面具有優勢,特別是在省市縣鄉四級國稅地稅機構完成合並、稅務系統具備明顯中央垂管特徵後接收社保費職責,這些優勢更加明顯。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8月20日社保費征管職能劃轉工作動員會上表示,通過改革,要構建起職責清晰、流程順暢、征管規範、協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保費征繳體制機制,為提高社保費統籌層次、研究推進適時完善繳費比率奠定良好基礎。

社保費征管職責劃轉是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涉及各級政府以及稅務、財政、人社、衛生計生、醫保等多個部門和十多億繳費人,不僅情況複雜,而且意味深遠。

通觀全局,清理地方有違中央政策的社保法規、國稅地稅機構合並、社保費征管職能劃轉、打破部門資訊孤島、強征管促公平、提高統籌層次、完善繳費比率,各步驟間有其內在邏輯,社保費征管大變革棋盤隱現。

稅務全責徵收

目前全國36個省份、計劃單列市(下稱“省份”)社保費征管模式大致可分為四種,北京、上海等14省份仍由社保經辦機構徵收,河北、湖南等4省份別繳費項目或繳費人群不同分別由稅務、社保經辦機構徵收,重慶、江蘇等11省份採用“社保核定、稅務代征”的方式,遼寧、河南等7省份則由稅務部門全責徵收(見表)。

“社保核定、稅務代征”是指稅務部門根據社保部門核定的徵收對象、繳費基數、繳費金額,將稅款收繳入庫,稅務部門不參與繳費基數、金額核實等管理性工作。

與之相對應,稅務全責徵收則是由稅務部門履行社保費繳費部門登記、申報、征繳、清欠、檢查、處罰等職責,與徵收相關的管理工作也由稅務部門承擔。

《財經》記者從多方證實,明年起社保費將由稅務部門全責徵收,這意味著除遼寧等7省份,其他29個省份的社保費征管模式將發生重大轉變,進而影響眾多企業和個人。

回朔歷史,社保費由稅務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徵收的“雙主體”征管格局形成有其歷史原因。

中國的社會保險籌資機制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銀行代扣勞動保險金階段(上世紀50年代初至80年代初)、社會保險經辦徵收社保費階段(上世紀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稅務機構和社保經辦機構“雙主體”徵收階段(上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

1995年,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規定我國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账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類所有製企業如雨後春筍般湧現,企業勞動力的管理和供求也已經基本靠市場調節,勞動力流動性大大加強,社保經辦機構的費源管理乏力,大量應收社保費收不上來,為維持社保體系正常運轉,財政補貼的負擔日益加重。

為緩解社保基金的支付壓力,1995年武漢、寧波兩地政府先後決定將企業繳納的部分社保費交給稅務機構徵收, 征管乏力局面一定程度得以扭轉。1998年初,財政部等四部門聯合發文,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由稅務機構代征。截至目前,除14省外,22省的稅務機構不同程度地參於了社保費徵收工作。

“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已有非常多的省份收不抵支,財政補貼逐年增高,壓力越來越大,可持續性堪憂。”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教授胡繼曄認為,佔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近65%的基本養老支出難以為繼,倒逼中央政府變革社保費征管模式,提高社保費徵收率,增強社保基金的可持續性。

這正是此前越來越多的省份選擇由稅務部門徵收社保費的原因。

全國人大財經委2013年初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2011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注:基本養老保險分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前者收支規模遠大於後者)當期收不抵支的省區市已有14個,收支缺口達767億元。這是一筆驚人的數據。

根據人社部社保管理中心編制的《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6》,黑龍江、遼寧、吉林、河北、內蒙古、湖北、青海等7省份2016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廣西、海南、陝西、甘肅等6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當期收支基本持平,未來可能滑入收不抵支行列。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波的一項研究表明,稅務部門為征管主體的地區參保率和征繳率好於社保經辦機構為征管主體的地區;稅務“全責徵收”模式征管效率高於“社保核定、地稅代征”模式,因其減少了中間環節和資訊不對稱,能將社保費納入稅收征管,實現稅費“同征、同管、同查”的協同效應。

社保費征管部門和征管模式之爭由來已久,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人認為社保部門集社保費的管理、徵收、支出、監督於一身有助於高效管理,也有人認為應建立“稅務徵收、財政管理、社保發放、審計監督”的社保費管理體制,實現收支兩條線,部門間分工製約,以提高征管效率,避免尋租和社保基金被擠佔、挪用。

如今,爭議正塵埃落定。

社保費征管職能劃轉稅務部門後,原社保經辦機構的人員如何安排是個大問題。

不過,據《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年度報告2016》,截至2016年底,全國社保經辦機構實有工作人員195869人,其中省級4992人,地市級50174人,縣區級140703人,分別佔實有總人數的2.6%、25.6%、71.8%。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實有人員分別為142326人、49833人,合計佔比超98%。

“目前已明確這部分人員不會歸並到稅務系統。”一位地方財政廳社保部門人士告訴《財經》記者,地方政府將在目前各省正在進行的機構改革整合、轉型調整中統籌考慮,統籌安排。

繳費負擔加重?

“社保費改由稅務機構徵收,企業的負擔的確加重了。”河南省某知名房地產企業財務部人士告訴《財經》記者。

去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將五項社保費統一劃歸稅務部門全責徵收,以加強社保費征管,確保應收盡收。

根據河南省人社廳、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數據,2017年河南省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同比增長47.7%,比2016年的同比增速14.6%提高了33個百分點。

“由於稅務掌握的社保費繳費基數資訊比較全面,此前徵收不實或不足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會解決,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征管力度必然加強。”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朱為群向《財經》記者表示。

按照現行政策,用人部門和員工個人繳納社保費的基數為員工上年工資性收入的月平均數,工資性收入包含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年終獎等。繳費基數設有上下限,上限為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該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3倍,下限為社平工資的60%。

社保基數每年由用人部門報送社保經辦部門,基數乘以當地政府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率,即為企業和個人每月應繳納的社保費數額。

重慶市某百強企業人力部經理向《財經》記者直言,現在除行政事業部門和國有企業外,大部分機構特別是私營企業以社平工資或社平工資的60%作為員工的社保費繳費基數,而不是以員工上年實際的月均工資。

“社保部門很少審核基數的真實性,一般都會認企業報送的基數,但會保留稽核的權力。”他說。

少繳社保費現象在全國十分普遍。根據第三方專業機構51社保近幾年公布的報告,由於經濟增速放緩、調整周期拉長等原因,2016年開始,中國企業社保合規壓力增大,社保費繳費基數合規企業的比例一路從2015年的38.34%下降到2017年的24.1%,2018年略微回升2.9個百分點,為27%,足額繳納社保費的企業不足三成。

當然,大多數企業未替職工足額繳納社保費的原因之一是當前中國的社保費名義繳費率過高,絕大多數省份用人部門繳費部分的名義繳費率合計在32%左右,個人繳費率在10%左右。

客觀上,不足額繳納社保費的企業,對足額繳納的企業構成了不公平競爭,也使得全國普遍降低社保費名義費率變得更加困難。

“首先要建立起嚴征管促公平的社保費徵收秩序,然後再考慮降低社保名義繳費率。”胡繼曄表示,據他測算,如果把繳費基數做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預計可從目前的20%下降到14%。

“現在國家提的是完善繳費比率,並沒有明確說要降低社保費繳費比率。”朱為群強調。不過他認為繳費比率上升的可能性很小,可以善意理解為要下調,“但肯定不會大幅下降”。

多位專家向《財經》記者表示,明年1月1日起就下調社保費繳費率的可能性很小。

“降低費率要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社會保險的長期可持續性等因素,需做複雜的測算。”一位地方財政部門人士也認同前述判斷。

由於社保費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稅基相近,同時也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資訊密切相關,社保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後,徵收率可能大幅上升。

對此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社保費的企業而言,短期內社保負擔加重的可能性極大,社保繳費增加幅度與其少報繳費基數的程度直接相關。

朱為群認為,若地方社保費繳費不足問題十分嚴重、涉及面很廣,嚴格按照社保政策徵收會導致企業由於繳不起而倒閉、甚至出現大批企業馬上倒閉的情況,必會引起高層重視,頒布過渡辦法緩解壓力,維護經濟穩定。

對職工個人而言,此前未嚴格按繳費基數扣繳社保費個人繳費部分的,未來嚴格扣繳後拿到手的稅費後收入會有所減少,但未來領取的社保費,如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會有所增加。

劃轉及配套措施

按照8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召開的征管職責劃轉動員會安排,下一步,省級相關部門將依照中央部門頒布的職能劃轉指導框架,頒布本地區社保費征管職能劃轉具體方案,人社、醫保、衛生計生等社留職能部門將共同配合稅務部門進行業務交接。

社保征管職能劃轉通常涉及社會保險登記、緩繳、欠繳、減免等各類台账的交接、資訊系統搭建、數據交換共享等事項,以便稅務部門順利接手征管業務。

2016年已在全國各稅務機構上線的金稅三期無疑將是社保費征管的主要資訊系統。

一位稅務機構負責資訊化建設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目前主要是“社保核定、稅務代征”這種模式,在金稅三期裡做社保費徵收。遼寧、廣東等部分省份,由於還承擔著與社保費徵收相關的一些管理職能,如欠費管理等,仍沿用老系統徵收社保費,未使用金稅三期。

他介紹,金稅三期目前的系統基本可以支持各地的社保費徵收工作,為進一步適應征管改革需要,稅務總局前期已開展了相關調研和討論,預計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年底前金稅三期中涉及稅費統管的部分將進行一些細化調整。

稅務機構與社保部門聯網方面,他表示,“由於全國各地社保部門資訊化進程不太一致,一些省各地市都不太一樣,因此部分社保部門可以和稅務機構聯網,直接進行交換,也有一些目前還做不到聯網。”

除資料和數據交接、搭建資訊系統外,修改完善《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稅收征管法》中與此次社保費征管改革不相適應的條款,構建稅務部門統一征管社保費的法律基礎,也迫在眉睫。

按照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明年起稅務部門將對社保費進行全責徵收,因此,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賦予稅務機構完整的社保費征管職責,明確其履行繳費登記、接受繳費申報、核定繳費基數、費款徵收、稽核、處罰等與征管工作密切相關的職責。

朱為群認為,當前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費的執法權限明顯不足,應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費的徵收權限,增強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費的法律支撐和執法剛性。

此外,社會保險費管理、監督中各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協作義務也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社保費改由稅務部門征管後,許多業內人士建議的社保費改稅是否還有必要呢?

“中國很有必要建立社會保障稅,且應盡快實現社會保障費改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龐鳳喜向《財經》記者表示。

她認為,社保費不同於一般性非稅收入,其本質上屬於稅收,且業務上與個人所得稅基本相同:表現為,管理流程和環節基本相同;稅費繳納方式基本相同;財務檢查也具有共通性。因此,社會保障繳款實現費改稅,既有助於減少理論界與有關部門長期以來的歧義、爭執、推諉所導致的整個社會制度性交易費用,又可以建立可靠的社保資金籌措機制,同時,也可以徹底化解稅務徵收機構征繳社保費無法適用稅收征管法的尷尬問題。

我國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企業生存競爭不易,而當前及未來的社保事業面臨巨大的資金需求與支付壓力,盡快實現社會保障繳款費改稅,既可以有效破除既得利益的藩籬,改革現行困擾社保繳款征管能力提升的障礙,並以統收促統支,為實現社會成員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創造制度性條件,同時,借助於稅的特徵與稅務機構的有效征管能力,有助於為企業降負及公平競爭提供體制機制性保障。

社保費劃轉影響幾何

社保費劃轉至稅務機構統一徵收這一征管改革是中國整個社保體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影響深遠。

《社會保險法》明確提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歷經七年這些目標仍未實現。

眾所周知,社會保險遵循大數法則,也就是說統籌層次越高、參保人數越多,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就越強,這正是提高統籌層次的意義所在。

目前,五項社會保險基金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在的問題最嚴重,亟待建立全國統籌制度。

由於各地區的人口結構、經濟結構不同,各省份基本養老保險人口撫養比差異很大。東北老工業基地,歷史包袱重,勞動力流出多,人口撫養比低,基本養老基金的壓力大。而東部沿海省份,歷史負擔較輕,勞動力流入又較多,養老基金結餘也較多。省際之間不平衡的問題十分突出。

據人社部公布的數據,2017年,中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總撫養比是2.73∶1,也就是2.73個在職人員撫養1個退休人員;全國31個省份中,撫養比最高的是廣東,超過了8∶1,最低的是黑龍江,不到1.3∶1。廣東、北京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最多的7個省份佔2017年全國結餘的三分之二,而遼寧、黑龍江等部分省份已經出現基金當期收不抵支的情況。

為解決上述問題,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今年7月1日起中國開始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第一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遊鈞在今年6月13日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難以一步到位的原因是,各地的繳費基數、費率標準、待遇水準存在著較大差異。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等認為,與社保部門相比,稅務機構對全國社保數據的集中管理能為跨地區社保制度接續和社保基金全國統籌的推進奠定良好基礎。這為解決困擾我國社保體系發展的“碎片化”難題、提升社保體系的公平性和抗風險能力提供了可靠而便捷的路徑。

社保費劃轉至稅務機構統一征管,打破了社保資訊孤島,社保費征管資訊將實現由各地方政府向中央職能部門的全面開放,為解決繳費制度不統一,進而實現全國統籌,創造有利條件。

一位參加了8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召開的征管職責劃轉動員會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社保費收入必須要和相應的基金账戶有對應關係,尤其是個人账戶必須做到一一對應,金稅三期和社保系統對接,將打破資訊孤島,倒逼改革。

他表示,稅務部門統一接管社保費的征管職責後,社保費征管系統會成為一個開放性的系統。目前社保費的統籌級次比較多,有的省級統籌、有的地市統籌,有的縣級統籌,相對封閉。而即將全面接收征管職責的稅務系統現在是全國統管,對地方而言,相當於在地方社保、財政部門之外引入了一個第三方,這次改革把開放的口子打開了。

“動員會一再強調一定要先清理地方的一些法規”,前述參會人士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動作,一定程度上可以推進全國社保法規的統一性。

早在2007年,財政部和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就曾聯合發文,要求各省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六統一”。

由於各省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力度存在差異,2017年9月人社部和財政部再次發文,要求各省落實“六統一”,最遲在2020年實現全省費率統一,積極創造條件實現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同時,責令各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政策和待遇政策。

不過,目前仍有一些省份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低於國家統一標準。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部門繳費率為13%-14%,山東省為17%-18%。

社保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管後,是否能打破目前各自為政的地方利益格局,推動“碎片化”的地方社保制度實現統一,最終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進而提高社保基金的可持續性呢?我們拭目以待。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