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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商行遭遇599萬騙貸案 貸款人冒用12個分身行騙

  安徽一農商行遭遇599萬騙貸案,貸款人冒用12人名義行騙

  王璐璐/證券時報

  近日,一起關於農商行遭遇599萬元騙貸的案件浮出水面。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一名初中文化的經商人士先後以其個人及另外12人的名義向安徽省臨泉農商行營業部、北關支行、張營支行等處貸款13筆,騙取貸款金額共計599萬。安徽省臨泉農商行兩名信貸員則因未按照規定履行貸前調查職責,出具同意發放貸款報告,違法發放9筆貸款,涉及429萬元。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詹玲麗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3萬元並退賠安徽臨泉農商行165.265564萬元。

  以多人名義騙貸

  1971年出生的詹玲麗,是安徽省臨泉縣人,初中畢業後即輟學,是一名經商人士。

  2009年,時年38歲的詹玲麗,於當年2月至次年5月,先後以王建東、韋新華、韋某、常某、劉某1等12人及其本人名義,采取虛構貸款用途、提供部分虛假貸款資料的方式,向安徽臨泉農商行營業部、北關支行、張營支行等處貸款13筆,騙取貸款金額共計599萬元。

  貸款金額均用於歸還借款、處理交通事故、購房等,貸款到期後,詹玲麗償還部分錢款並分別做換據貸款。

  案發後,詹玲麗因涉嫌騙取貸款罪於2014年11月29日被臨泉縣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臨泉縣警察局逮捕,2015年2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25日被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6年1月20日經被臨泉縣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2017年1月20日被臨泉縣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現在家。

  該案立案前,到期未歸還貸款本金達464.33萬元,目前尚未歸還貸款本金為165.265564萬元。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詹玲麗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鑒於詹玲麗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自願認罪,償還部分貸款本金,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從輕處罰。

  信貸員違法放貸

  詹玲麗怎會有如此騰挪的本事?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認定:李獻俠作為安徽臨泉農商行北關支行信貸員,負責韋某、常某、劉某2、劉某1、劉某3、詹玲麗名義下六筆貸款的調查工作,未按照規定履行貸前調查職責,出具同意發放貸款報告,違法發放貸款六筆共229萬元,立案前未收回貸款本金194萬元。

  趙存星作為安徽臨泉農商行張營支行信貸員,負責王建東、韋新華、謝平名義下三筆貸款的調查工作,未按照規定履行貸前調查職責,出具同意發放貸款報告,違法發放貸款三筆共200萬元,立案前未收回貸款本金198萬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趙存星、李獻俠身為信用社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鑒於李獻俠到案後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積極挽回臨泉農商行部分經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從輕處罰;趙存星到案後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積極挽回臨泉農商行經濟損失,且未給被害部門造成實質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輕微。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獻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趙存星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

  李獻俠不服提出上訴。阜陽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李獻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查,李獻俠作為北關信用社信貸員,在經辦韋某、常某、劉某2、劉某1、劉某3和詹玲麗貸款過程中,明知詹玲麗借他人之名、虛構貸款用途、偽造擔保抵押物的相關材料貸款,不予核實,不履行應盡職責,積極幫助詹玲麗辦理貸款,並出具不實的貸款基本情況登記表、貸款調查報告、貸後跟蹤檢查表、貸後檢查報告等貸款材料,致使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貸款條件的貸款予以發放。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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