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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態“裂變”目的不純的產業資本得小心了

  金融生態“裂變”目的不純的產業資本得小心了

  文章來源:經濟觀察報

  清晏

  一份紅頭檔案將終結那些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不軌之謀”。

  這份檔案劍指,某些非金融企業在投資和經營金融機構過程中,以非自有資金虛假、循環注資,甚至個別產業資本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等亂象。

  4月27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檔案從市場準入和合規經營兩條線入手,就大量非金融企業(簡稱“非金企業”)入股、經營金融機構過程中出現的種種風險項做出了相應規範措施,對市場準入和公司治理,包括監管部門等均提出了更高標準的要求。

  業界評價《指導意見》令金融機構的準入及運營難度再提高,金融機構股權還是產業大佬能夠企及的嗎?對已入股金融機構的民企資本有啥影響?何為監管機構眼中的良性互動?

  金融生態“裂變”、監管新局的當下,金融機構如何引入實業或產業資本?

  金融變局

  “實業和金融之間股權層面的合作近年很活躍,非金融企業入股金融機構很普遍,這中間出現了虛假出資、循環注資、交叉持股等問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陳道富告訴經濟觀察報。

  他解釋,由於種種原因,監管機構可能對有些情況掌握得不是很清楚。指導意見就是在不同金融牌照分別的相關法規基礎上,再次統一規範。這次的指導意見,強調了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

  事實上,與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精神一脈相承,《指導意見》旨在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堅持問題導向、補齊監管短板,明確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目標;強化股東資質、股權結構、投資資金、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監管,加強實業與金融業的風險隔離,防範風險跨機構跨業態傳遞。

  一定程度上,《指導意見》亦釋放出市場正本清源、金融生態“裂變”,監管趨嚴等信號。近年,我國金融業不斷加大開放力度,以包容兼並的態勢吸納了各類產權。各種產業資本湧向金融業,作為股東構成中的重要角色,這無疑給金融企業的發展帶來了發展動力;不過,也不乏有個別產業資本因乾預金融機構經營、利益輸送等問題備受市場和監管機構的詬病。

  如果說2017是金融監管嚴年,那麽2018是金融變局之年已至。防風險依然是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新規之下,產業資本並非沒有太空。

  就此,陳道富告訴經濟觀察報,國家鼓勵實體與金融之間的良性互動,對於誠信記錄好的實體企業,鼓勵其入股金融機構。這次指導意見的正負面清單都講的很清楚。市場上出現過,有些有特定目的的企業股東,這不會影響整個市場的規範運行。

  至於《指導意見》在金融機構的投資條件、準入管理上提出的相關要求,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閆曉旭告訴經濟觀察報,新規對企業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比如《指導意見》在第(五)條股東資質方面,提出“原則上需符合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後淨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40%”;而從細分要求來看,比如《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控制類股東“最近一年末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百分之三十。指導意見實施後,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不同類型金融公司會保持一致,資質審查方面將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

  對於投資入股的資金來源問題,閆曉旭解釋,指導意見頒布以後,企業無法通過融資來完成收購金融牌照平台,指導意見第(八)規定了投資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只能是自有資金,各種方式的非自有資金是都不能用來投資金融機構的。近年來,一些非金融企業將銀行貸款、發債資金、理財資金等用來投資金融機構,甚至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導致金融機構資本不實,抵禦風險能力削弱,《指導意見》對金融機構資本的規範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結合君澤君律師事務所以往和監管部門的溝通經驗,閆曉旭說,監管部門會要求企業出具自有資金的承諾函,這可以看作是一個兜底的保障。自有資金真實性的驗證應當更傾向於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來完成。如會計師事務對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律師事務所對企業自有資金的進行相關法律審查後出具的法律意見。這些都可以來幫助驗證企業自有資金的真實性。

  “合規經營”之本

  不只是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指導意見》對金融機構合規經營亦提出更高要求。

  2017年,共有2780家機構接受了保監會接受現場檢查,對於關聯交易風險、資本不實等風險進行重點檢查。

  業界人士稱,對於監管機構來說,包括產業資本控制的金控平台在內,仍有多種身份的金控集團其監管是鬆散的。金融牌照類的公司都有對應的監管機構,但控股公司沒有。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直至指導意見的發布。

  據此,《指導意見》第(十五)條提到,金融管理部門對投資金融機構的企業,因履行監管職責,需要穿透了解控股股東相關資質的,可要求相關企業提交財務報告和相關資料,並就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問詢。業內人士分析,“也就是說,在獲得金融機構股權乃至後續對其的經營管理過程中,無論實控方是做什麽產業的,都有可能被金融監管機構約談,意味著,對於金融機構的控股權,沒錢不能借錢買,有錢買也不能任性,買了就要管好。”

  人民銀行就《指導意見》答記者問時稱,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相互製衡的機制,強化董事會決策機制,避免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

  這昭示,金融機構的高管不可隻低頭給股東拉車,也要抬頭看路。

  對於監管部門提出的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陳道富解釋,股東行為不應有超過股東權力之外的訴求。所有的股東訴求,都可以通過公司治理表達。股東不得超越公司治理結構來乾預金融機構經營。大股東做出重大決策也不可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

  此外,《指導意見》在公司治理方面特別提出了職業經理人制度,閆曉旭也對職業經理人制度做出了解讀:為避免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對金融機構來說,對職業經理人過去業績進行考核十分重要。一方面,職業經理人過去的業績能力會影響到企業經營管理,同時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建立還需要以信義為準,誠信為本,凡是在簡歷上造假的人不能進入經理人市場。

  誠然,近年有金融機構的部分項目出風險,從項目經辦人到機構高管連根拔起。對於有些職業經理人是大股東從市場上選擇的人才,作為股東向金融機構派出的高管,仍在股東部門領取薪酬,這點是否能滿足職業經理人的獨立性,閆曉旭說,“在條件成熟時可以仿照國外的經驗,乾到一定時間以後,對職業經理人要采取產權激勵制度,把職業經理人變成合夥人。比如碧桂園的合夥人機制是將外部職業經理人與碧桂園綁定的利益繩索,這一點對於實現股東利益是十分值得參考和借鑒的,同時職業經理人也會格外控制風險防範。”

  值得一提的是,關聯交易是本次《指導意見》在規範經營、防止利益輸送方面關注的重點。閆曉旭的理解是,並非所有的關聯交易都是不當關聯交易。所謂不當,簡單來講就是不符合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我國關於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定主要分為三大塊,第一塊主要為《公司法》對關聯方等相關概念的明確,第二塊指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其對關聯方的定義和具體的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都有明確規定和列舉,第三塊主要指證監會和交易所關於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於關聯交易及關聯人的規定、關聯交易的程式及披露等規定。

  “如相關的關聯交易違反前述法規,不真實、不公平或交易結果有失公允等,則有可能被認定為‘不當關聯交易’。”閆曉旭說。

  方向

  健全多層次、多元化、互補型、功能齊全和富有彈性的金融市場是我國金融改革的目標之一。這其中,如何使產融有效結合是目前許多學者研究的問題,是監管機構必須予以設計的領域。《指導意見》將立足主業、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基本原則之首。

  對於產融結合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陳道富說,其實產融結合涉及到很多層面,《指導意見》是對產業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股權層面上的合作,做出了規範。其實今年也給金融機構入股實體經濟開了一些口子,比如通過市場化債轉股可以入股科技類企業。產業方往往比金融機構對於實業的理解要深刻,比如阿里要是去投一個網商,肯定比你銀行要拿得準主意。股權層面的合作是為了長期發揮良性的優勢。

  除了股權層面的合作外,閆曉旭就產融雙方業務層面的合作做出了解讀:比如,各地城商行、農村商業銀行等有一些當地知名企業作為股東,這些企業既是股東,也是大客戶,在行內的有大量存款和信用貸款。這些存貸行為是否存在利益輸出輸入、是否構成不當關聯交易,銀監部門會對關聯交易有一個綜合認定。“再比如,股東部門可能會有些表內資產,通過投資的金融機構做資產證券化來優化財務報表。我們認為,在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過程中只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則,對資產證券化本身的風險按照全面、規範、審慎、適當的原則進行控制,則屬於資產證券化業務本身面臨的業務風險,很難將其簡單界定為風險轉移。資產的定價、有沒有保底回購抽屜協定等,會是監管關注的重點。”閆曉旭說。

責任編輯:孟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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