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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成都公積金新政:3月15日執行 以臨櫃受理成功時間為準

1月29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了《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其中規定了“申請人償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不得高於月收入的50%”,申請人要具備的條件之中包括“沒有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新政3月15日起實施等。

那麽,新政的實施時間依照申請人的哪一辦理節點計算?申請人“沒有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是指沒有用於當前所要購買的住房的首付,還是從未用公積金支付過首付款呢?

針對紅星新聞記者所提出的這一系列熱點問題,今(2)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題一:

新政3月15日起正式實施,執行具體以申請人的哪一項辦理節點為主呢?

答:具體執行時間節點以臨櫃受理成功為準。借款申請人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貸款受理網點或受託銀行貸款受理網點填寫書面申請,按要求提交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包含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購房證明(經房管部門確認的購房合約或協定,附件或補充協定,合約摘要即備案表等)、首付款證明等。

問題二:

《細則》第五條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包括“沒有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這一條件是指申請人沒有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當前所要購買的住房的首付款,還是從未用公積金支付過首付款呢?

答:是指沒有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本套住房的首付款。

問題三:

《細則》第十三條提出,個人征信系統、公積金貸款資訊系統等,存在“近兩年內,貸款連續逾期超過6期或累計逾期超過12期的”,不予貸款。第二十一條提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近兩年記憶體在“貸款連續逾期超過3期但未超過6期的,或累計逾期超過6期但未超過12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30%。請問這兩條所指的情況分別應如何理解呢?

答:兩條逾期情況無重疊,區分清晰。將重點關注近兩年內出現的逾期情況,采取拒貸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數的措施,以控制貸款風險。

問題四:

對於“申請人償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不得高於月收入的50%”,申請人償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包含了所購住房的商貸還款額嗎?

答:住房貸款月還款額是指個人征信系統顯示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和申請的當筆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之和。

紅星新聞記者 王垚

編輯 楊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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