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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政府投資,彰顯“不與民爭利”導向

資料圖 來源:視覺中國

5月5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了《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政府投資目的、原則、投資決策、年度計劃、項目實施、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將於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關於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也是投資建設領域的基本法規制度,標誌著全面規範政府投資管理邁出了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0年,國家就頒布了《政府投資條例(征求意見稿)》,但最後定稿時至近日才正式亮相,其間已經歷時九年。這從側面反映出政府和立法機構起草該部條例過程中的慎重和縝密,也表明了對於規範政府投資行為、盡快使其步入法治軌道的重要性。

縱觀該《條例》,其中最顯著的一個特點,就是強調了政府投資的非營利性。《條例》明確要求,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這樣,就以法規的形式,清晰地界定了政府與市場的投資邊界,也充分體現了政府投資應該秉承有所為有所不為、不與民爭利的基本原則。這不僅有利於規範政府專注於投資民生領域,也有利於強化社會投資的主體地位,從而有效激發市場活力。

根據相關測算,目前我國各級政府的投資規模為3兆元左右,雖然政府投資在社會總投資中所佔的比重不算高,但考慮到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扮演著特殊的引導者的角色,因而其是否能夠依法依規運行就顯得格外重要。

客觀地說,在很長的時間裡,政府投資由於邊界不清晰,不少項目都投向了經營性項目。特別是在盲目追求GDP政績效應的刺激下,一些政府項目熱衷於下海逐利,什麽項目掙錢就投什麽項目。從項目的立項、審批到執行運營,盈利與否成為最主要的衡量指標之一。

政府投資過於追逐市場利潤的結果,不僅使得政府預算資金的公共性質發生了扭曲,還對社會投資產生了“擠出效應”,影響民間投資。此外,在預算“軟約束”的情況下,一些政府部門很容易產生擴大投資的衝動,由此也衍生出地方債務逐年加重的問題。不少地方開始出現了債務負擔沉重、投資項目資不抵債的現象,成為引發經濟和金融風險的一大隱憂。

強調政府投資集中於非經營性項目,實際上是要求政府投資必須回歸公共產品和服務主要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因此,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此次《條例》頒布,也是進一步規範和約束政府投資行為的契機。在投資項目的審批和立項方面,時刻有以社會效益為主的意識,將有限的資金投入到民生“短板”上,該讓利於民的就應該主動讓、積極讓。

在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方面,地方政府也要嚴格控制預算規模,盡量防止出現超預算的現象,從源頭上控制政府項目投資規模,特別是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所需資金,也不得由施工部門墊資建設。同時創新投融資體制機制,采取更多的鼓勵性和支持性措施,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加入到非營利性的民生工程建設中。

以貫徹《條例》為契機,規範項目管理,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以及審批制度改革等,在這些方面不斷深入探索創新,加強服務監管,政府投資管理水準必然會不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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