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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規舉債

  財政部擬進一步規範政府購買服務行為

  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規舉債

  本報北京6月26日訊 記者曾金華報導:財政部26日發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7月25日前提出相關意見。新《辦法》明確負面清單,對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作了全面、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融資。

  據悉,財政部在2014年發布過《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該辦法頒布以來,購買領域不斷拓展,購買資金規模快速擴大,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和成效。同時,隨著近幾年改革實踐的深入開展,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辦法》不能完全適應現實的需要。

  財政部表示,研究起草新《辦法》是為進一步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加強和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積極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

  在購買主體方面,新《辦法》明確,各級行政機構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黨的機構、人大機構、政協機構、監察機構、審判機構、檢察機構、民主黨派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部門、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的群團組織機構,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當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購買內容泛化,很多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融資或用工,加劇了財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風險。2017年5月,財政部印發《關於堅決製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嚴禁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進行工程建設。

  新《辦法》結合該通知要求,明確負面清單,對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作了全面、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以下各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並列入指導性目錄: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行政管理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事項;服務與工程打包的項目;融資行為,等等。

  鑒於當前一些地方實施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合約期限上超出了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安排,沒有據實足額安排購買資金,以及有的部門認為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就意味著要新增財政支出等問題,新《辦法》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購買主體不得將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作為申請增加本部門預算支出的依據。購買主體應當做好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確定購買服務項目時,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

責任編輯:李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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