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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審 將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今日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二審。其中,完善了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包括完善征地補償制度,落實“三權分置”制度等內容。

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草案應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相關制度予以完善。

據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在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用。

根據黨中央有關精神和修改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此次對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作了完善,明確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約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刪去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權”中關於耕地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後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經濟日報 記者:張雪 責編:朱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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