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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二審: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擬延長三十年

農村集體承包地可流轉經營,但承包期內不輕易釋放調整信號。10月22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二審。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員胡可明在作草案修改情況匯報時指出,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後,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他人經營”。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亦對有關承包地調整的規定作了修改:承包期內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

農村集體承包地可流轉經營權,建立登記頒證制度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常委會初次審議和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對草案有關“三權分置”的規定提出了一些意見,認為應當明晰“三權”的性質和相互關係,以便於理解和操作。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戶在經營方式上發生轉變,即由農戶自己經營,轉變為保留土地承包權,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

據此,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二是明確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保護,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三是明確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約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四是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內涵,包括明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價款、流轉合約等具體程式和要求。

胡可明介紹,實踐中,不同經營主體對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的需求存在差異,有的經營者希望能通過登記的方式獲得長期穩定的土地經營權,而有的從事短期糧食種植的經營者則認為沒有必要辦理登記。

經研究認為,有必要賦予土地經營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的登記頒證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同時,規範農戶收回土地經營權的行為。

據此,建議增加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為避免承包方隨意解除合約,建議增加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約,但受讓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擬延長三十年

在有關承包期延長事宜上,草案第六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同時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社會公眾提出,林地、草地承包期屆滿後延期的問題也應當明確。

經研究認為,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應當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關係。建議增加規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明確“四荒地”承包經營權,棄耕拋荒不宜強製收回

草案還規定了“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權利為土地經營權。澎湃新聞注意到,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規定了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

有的地方和專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產經營性質,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會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取得的權利在性質上不同於土地承包經營權。

據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與此同時,草案還刪去了承包方棄耕拋荒的有關內容。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於土地耕作;承包方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社會公眾提出,實踐中棄耕拋荒的原因比較複雜,發包方可以進行督促糾正,但收取費用應當收多少、怎麽收,耕作收益歸誰,會產生很多問題,強行收回承包地也不利於穩定承包關係,容易引發更多糾紛。經研究,建議刪去上述內容。

不輕易釋放調整承包地信號,不得打亂重分原則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第十條對現行法律有關承包地調整的規定作了修改,草案規定,承包期內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個別調整承包地,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具體規定。

草案說明提出,實踐中,對因各種特殊情形造成了人地矛盾突出的問題,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數農民意願,因地製宜,分類施策,在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妥善解決矛盾糾紛;鑒於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具體規定。

在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提出,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是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原則,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剛完成,承包期內不宜輕易釋放可以調整承包地的信號;承包地調整問題政策性很強,多年來,中央在這個問題上的政策沒有變化;由地方對此作具體規定是否妥當也值得研究。建議本次修法對現行法律有關調整承包地的規定不作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對這一問題作進一步研究,草案規定暫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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