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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購買車位?這5大知識知道多少!

停車位就是相關部門規劃整齊的用來專門停車的位置。有的地下停車場。又分為車位與車庫兩種類別。近年來,隨著家庭購買私車的增多,小區的停車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由此,住宅小區的車位、車庫也成為開發商與全體業主爭奪的對象,相關糾紛也日漸增多。那麽買房購買車位需要知道些什麽呢?

小區公共空地可由業委會委託物業租給業主實用

有的時候甚至是綠地,小區裡的空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價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據悉,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關閉式地上車位。這類車位可以由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委託物業租給業主使用,扣除必要費用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無約定的地下車位應歸業主按份共有

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建案預購人。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好像天經地義,其實不然。房屋買賣合約中,開發商必需申明該小區裡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利息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已被公設的地下車位面積屬全體業主所有

可這地下車位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很多業主並不知道。如果地下車位面積已作為公設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麽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複收錢。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料理產權,車位買賣合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買到手的只是一張白紙。這類的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利息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人防工程禁止開發商銷售

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製配套,沒有分攤的地下面積是不是都可以賣呢?當然不是有的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車位租賃期限超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

不簽買賣合約,有的開發商很“明智”簽車位合約的時候會申明車位不能買賣。隻與業主簽租賃合約。可在租賃期限上超過了20年的時候,並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根據《合約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逾越二十年。逾越二十年的逾越局部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即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臨時限也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凡是銷售使用權超越20年並且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的都是欺詐行為,消費者可請求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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