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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依晨前男友侵犯少女被判2年,不服上訴加刑5年

近日,林依晨(Ariel Lin)前男友、台商鄭家堯(現年50歲)侵犯少女一案結果揭曉,法院采信檢方相關證據,日前宣判。

2010年,林依晨、鄭家堯短暫拍拖,雙方交往約一年後分手。當時外界質疑分手是年齡原因導致(鄭比林大14歲),林依晨(Ariel Lin)曾公開回應,表示兩人分開不是年齡問題,而是由於她的工作“太具挑戰性”,環境重壓下被迫分手。

判決顯示,2013年,鄭在從事單車運動時結識女孩父親,熟悉後和女孩全家交往頻繁,亦曾於2014年2月起輔導女孩功課,不料鄭利用女孩的天真無知,趁少女家中無人,第一次得逞。兩個月後,鄭把女孩帶回自己住所,再次得手。

2014年8月,鄭欲帶女孩外出遊玩,並謊稱有女友同行,騙得女孩父母信任,遂同意女兒出行。抵達目的地當晚,鄭即三度得逞。案發後,鄭否認侵犯少女,堅稱雙方只是旅遊、過夜,並無其他過分舉動。鄭辯稱,女孩父親欠他17萬(新台幣),雙方因還款一事交惡,女孩家庭因此挾私報復。

法官審理認為,女孩不但能夠清楚說明案發時間、地點,還能準確描述鄭身上須刻意觀察才能發現的私密特徵。據此,法官認為,若非貼身接觸,女孩不可能發現鄭的隱私。至於借款一說,女方不可能自毀名譽,因區區17萬(新台幣)提告。因此,一審法官認定,鄭因侵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少女,罪名成立,判刑2年8個月。

鄭不服判罰,提起上訴。二審仍采信上述證據。不過,令鄭沒想到的是,二審查明,一審認定案發時少女“已滿14周歲”有誤,鄭初次得手時,女孩才13歲。據此加刑5年,改判7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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