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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劇”自導自演,“鬧心”自作自受

李福鵬 時評作者

近日,宋濤(化名)來到廈門新陽派出所報案,稱其女友杜琪(化名)發來求救消息,說自己被綁匪綁架。“綁匪”通過微信發來消息,要求宋濤帶3萬元來海邊進行交易。隨後,當地警方連夜調查,並在第二天找到了杜琪。但這起讓警方成立專案組的綁架案純屬子虛烏有,是杜琪為考驗宋濤對她的感情,自導自演的。目前,當地警察表示,杜琪因謊報案情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3月18日《北京青年報》)

男子報警稱女友被綁架,警方成立專案組跨省調查,終於在案發21個小時後成功“破案”。然而,事實真相卻令人啼笑皆非,女子竟然是為了“考驗男友感情”,自導自演了“綁架鬧劇”。結果可想而知,女子因謊報案情、虛假求助警方導致警力資源浪費,被警察機構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據報導,“女主角”當場就後悔了,稱沒有意識到會動用如此大的警力來尋找自己,也沒有想到會演變成現在的局面。

一時間,輿論嘩然、網友炸鍋,有人吐槽“真能作,年度戲精歸你了”,有人調侃“導演綁架戲,還看杜琪瘋”,更有人憤慨“處罰太輕了”。有道是,愛情誠可貴,理智價更高。筆者不禁感慨,自導自演“鬧劇”的你,活該自作自受地“鬧心”。

毋庸置疑,生活中情侶之間彼此玩笑、相互嬉鬧,甚至是“善意有愛”的整蠱,本都無可厚非。但基本前提是,不能突破道德的底線,不能觸碰法律的紅線。顯而易見,自導自演驚魂之夜的“綁架案”,早已觸碰了法律的高壓線。

讓人費解的是,近年來自導自演的“綁架案鬧劇”頻現報端,並不鮮見。筆者在某搜索引擎輸入“自導自演綁架案”,竟有大約71900個搜索結果,其中既有“小夥為還債忽悠親爹,自導自演綁架案”,也有“初中女學霸壓力大,自導自演綁架案”,還有“女子玩遊戲揮霍40萬元,自導自演綁架案”,更有“熊孩子貪玩厭學,自導自演綁架案”,可謂無奇不有、不一而足。

那麽,問題到底出在哪兒?綜合案例分析來看,很多當事人並非完全不懂法,主要還是法治觀念不強、法律意識不夠、法律常識不足,缺乏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律除了約束和懲戒外,更大的價值在於震懾和導向。畢竟,如果法律不能夠令人生畏,違法成本過低,違法行為必然不會得到有效的遏製。這也充分暴露出相關職能部門在法治宣傳、法治教育等法治文明建設方面,還任重而道遠。

就事論事地說,報案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法律會予以充分保障。但是,諸如虛假報案、惡意報案等行為,不僅會擾亂警察機構工作秩序、消耗浪費有限的警力和警務資源,導致無法高效打擊違法犯罪,還會損害警察機構執法權威,這是法律絕對不允許的。因此,對於虛報謊報案情特別是自導自演“綁架鬧劇”等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應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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