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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擬規定:生態安葬可給予適當獎勵補貼

中新網9月7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殯葬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擬要求,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不佔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少佔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在允許土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深埋、不留墳頭的方式安葬遺體。對采取海葬、樹葬、草坪葬等不佔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進行生態安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補貼。

資料圖:公益生態葬園區。 中新社記者 陳超 攝

《征求意見稿》擬明確,國家建立基本殯葬公共服務制度,提供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態安葬等基本殯葬服務。對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生活困難的重點優撫對象以及其他城鄉困難群眾免費提供基本殯葬服務。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征求意見稿》擬提出,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不佔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少佔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在允許土葬的地區,國家提倡和鼓勵以深埋、不留墳頭的方式安葬遺體。對采取海葬、樹葬、草坪葬等不佔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進行生態安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補貼。根據需要,可以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統一的紀念設施。

《征求意見稿》擬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設施規劃,優先建設公益性骨灰堂,統籌建設公益性公墓,從嚴審批建設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設用地以劃撥等方式取得,經營性公墓(骨灰堂)建設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變更為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禁止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設經營性公墓(骨灰堂)。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征求意見稿》擬要求,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耕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主乾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依法劃定的區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擬要求,嚴格限制公墓墓位佔地面積、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獨立墓位佔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佔地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安葬遺體的墓位(含合葬墓位),佔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地面0.8米。 應當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設硬質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綠化覆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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