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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產品門檻5萬降至1萬 將如何影響你的錢袋子?

  銀行理財產品門檻從5萬降至1萬,理財新規如何影響你的錢袋子?

  侯潤芳 顧志娟

  7月20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提出了監管要求。其中,將單隻公募理財產品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到1萬元,同時銀行理財產品可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今年4月27日,銀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根據“資管新規”的總體要求,銀保監會對《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擬作為配套細則發布實施。

  在聯訊證券董事總經理李奇霖看來,理財征求意見稿有助於緩解因運動式監管和對未到期存量資產提前贖回引發的存量債務風險,但增量上對風險偏好改善的幅度弱於預期,去杠杆仍在路上。

  《辦法》共六章85條,主要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提出了十方面的監管要求:

  實行淨值化管理。理財產品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淨值。

  在規範資金池運作上,防範“影子銀行”風險。延續對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账、單獨核算的“三單”要求,以及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限額和集中度管理規定,要求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需要期限匹配,對非標投資仍較為嚴格。

  此外,《辦法》還要求去除通道,強化穿透管理;設定限額,控制集中度風險;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風險;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加強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加強資訊披露,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實行產品集中登記,加強理財產品合規性管理。

  過渡期自《辦法》發布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

  在具體實施中,銀行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采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理財門檻5萬降到1萬 首次購買需面簽

  今年以來,高層多次喊話投資者。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表示,“天上掉餡餅的事兒是不會發生的,如果一個項目既保本,又保證有20%的收益,你一定要問問是投資什麽的。”

  繼易綱喊話後,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也提醒投資者:“收益率超過6%就要打問號,超過8%就很危險,10%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

  此次《辦法》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資訊登記和資訊披露等環節,從政策層面強化對投資者的保護。

  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杠杆比例、流動性管理、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相對審慎;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投資範圍等監管要求相對寬鬆。

  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延續現行理財監管要求,規定銀行應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設定單隻理財產品銷售起點。將單隻公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單隻私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此外, 個人首次購買需進行面簽。延續現行監管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在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面簽。

  而在資訊披露上,提出了具體的理財業務資訊披露要求:公募開放式理財產品應披露每個開放日的淨值,公募封閉式理財產品每周披露一次淨值,公募理財產品應按月向投資者提供账單;私募理財產品每季度披露一次淨值和其他重要資訊;銀行每半年向社會公眾披露本行理財業務總體情況。

  銀行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理財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記,從而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

  解讀1:公募理財門檻降至1萬

  分析:理財產品覆蓋更多人

  7月20日頒布的《辦法》中,最值得關注的一點是將單隻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辦法》對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實行分類管理,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商業銀行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私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與此前一致,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隻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隻混合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40萬元人民幣,投資於單隻權益類理財產品、單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表示,之前輿論批評銀行理財“嫌貧愛富”,其實是因為監管有明確規定。隨著投資者不斷成熟,降低銀行理財產品門檻確有必要。這有助於銀行理財產品更加普惠化,覆蓋更多的普通投資者,使更多的普通民眾更方便地購買銀行理財產品。

  聯訊證券董事總經理、首席巨集觀研究員李奇霖表示,公募理財產品起售點降到1萬有利於募集能力增強,但首次仍要求面簽並加強銷售管理,約束了互聯網、電子化代銷發行太空。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在投資範圍、杠杆比例、流動性管理、資訊披露要求上仍然有區分。

  解讀2:淨值化管理

  分析:短期會出現存款回流

  在規範產品運作、實行淨值化管理方面,《辦法》要求理財產品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通過淨值波動及時反映產品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在清楚知曉風險的基礎上自擔風險;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淨值。

  同時,《辦法》要求銀行強化管理人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責,提高投資者自擔風險認知,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

  2017年11月面世的“資管新規”征求意見稿,即提出了淨值化管理,今年4月頒布的正式檔案,這一核心要求得到延續,並增加了允許部分資產標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法進行計量的規定。

  交通銀行研報認為,公允價值結合攤余成本來計價,有助於降低公允價值法可能引起的債券價格波動拉低理財產品淨值的互動影響,並對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采取合理的應對措施。在更加符合相應的風險收益屬性同時,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銀行理財產品淨值的波動性。

  淨值化管理是打破剛性兌付的關鍵,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淨值型產品轉型,真正實現“賣者盡責、買者自負”。

  中信證券明明債券研究團隊認為,短期內公允價值下的淨值化浮動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存款回流現象,疊加大量資管產品的資金池操作特徵,會導致資管產品資產端的拋售;在我國居民風險偏好沒有整體提升的前提下,淨值化管理帶來的實際風險抬升將會顯著降低資管產品的增量規模。

  但是,上述種種不利影響只能算作監管改革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陣痛,剛性兌付不打破,金融市場上風險收益關係的扭曲狀態就無法改變。

  解讀3:理財產品可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分析:提供更多標的,為市場提供資金

  據悉,現行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制度規定公募理財產品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辦法》放開了相關限制,允許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同時,理財產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層資產。

  每隻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證券或單隻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淨資產的10%;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隻證券或單隻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這一規定,一方面提供了更多的銀行產品投資標的,另一方面對於股市和公募基金提供了額外的資金來源,這個修改是出於穩定近期的市場,更多出於幫助理財產品平穩過渡的考慮。”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朱寧表示。

  而在董希淼看來,此前“資管新規”中提到,所有資管產品在账戶開立、產權登記、法律訴訟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銀行理財產品可投資各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是對‘資管新規’中上述原則的具體落實,但是大家更關心的是投什麽,投股票二級市場嗎?現在只能私人銀行可以投,不知道未來在這一點上是否可以通過資管子公司來實現?”董希淼表示。

  據悉,銀監會2009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淨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

  解讀4:非標類債權資產設限

  分析:嚴格規範非標投資態度不變

  對於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辦法》主要進行了三個方面的規定。

  首先期限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財產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第二是限額和集中度管理。《辦法》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4%;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餘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淨額的10%。

  第三是認定標準。“資管新規”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辦法》將從其規定。

  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35%或銀行總資產的4%,此條規定與2013年原中國銀監會發布的《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一致。

  人大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對於市場普遍關注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問題,原有的兩條紅線仍然在,與之前的規定沒有區別。至於具體哪些資產是非標資產,要看央行下一步的認定,“這其中已經預留了一定的太空,預計在認定標準上有望相對寬鬆”。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鄂永健表示,《辦法》對非標投資仍嚴格要求期限匹配,並延續了現有的限額和集中度管理規定,這表明了監管層嚴格規範非標投資的態度不變。

  7月20日,央行發布《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除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還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但應當符合“資管新規”關於非標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資訊披露等監管規定。這意味著,銀行的公募理財產品也可投資非標。

  解讀5: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相應資格

  分析:結構性存款增速或放緩

  《辦法》明確了保本型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範管理,並對結構性存款在表內核算、繳納準備金和存款保險費等方面予以明確。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要求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等。

  對此,朱寧表示,按照國際慣例,結構性產品與一般存款有著不同的監管要求。如果有衍生產品,可以做結構性存款業務,但如果沒有資質可能會監管套利。這一規定一方面對結構性產品進行規範,另一方面避免出現監管套利。

  在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看來,未來結構性存款迎來規範發展時期,增速或將放緩。

  編輯:王宇 楊梓銘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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