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古代中國追求“良法善治”的六個面相

就古代法制而言,人們曾給其戴過不少帽子:人治、人治下的法治、封建法治、人治與法治並用等等。細想,多不免乖離了中國古代法的話語體系。欲從法家的商鞅、韓非、李斯和秦政中尋找“法治”良方,又想從周公、孔孟中尋找“德治”資源,以為將兩者結合起來交替運用,說這是建設現代法治中國足資借鑒的優秀傳統,可能本身就陷入了“以西例中”“以古例今”的路徑選擇陷阱。其實,歷代志士仁人所追求的是一種“良法善治”。它的標誌性語詞,便是孟軻夫子的“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古代之“良法善治”追求,大致有六個面相以“禮法”為良法善治之“治法”,以“中道”為良法善治之治道,以“君子”為良法善治之“治人”,以“德政”為良法善治之善政,以“鄉治”為良法善治之基礎,以“祥刑”為良法善治之利劍。這一治國方略之統稱,謂之“禮法之治”。

1

“禮法”:良法善治之“治法”

嚴複在譯著孟德斯鳩《法意》卷一“按語”中雲:“西文‘法’字,於中文有理、禮、法、製四者之異譯,學者審之。”他還特別強調:“若取秋官所有律例當之,不相侔矣。”近代學人吳壽彭在翻譯亞裡士多德《政治學》的“諾謨”(nomos)一詞時解釋道:“在近代已經高度分化的文字中實際上再沒有那麽廣泛的名詞可概括‘法律’‘制度’‘禮儀’和‘習俗’四項內容;但在中國經典時代‘禮法’這類字樣恰也常常是這四者的渾稱。”吳壽彭先生從繁複紛紜的漢語詞匯中拈出“禮法”一詞來表達,是最恰當不過了。這正符合古賢之意,是一個十足地道的中國話語。

古代“禮法”是一個複雜的構成體。從法律形式上說,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典法和非法典法、中央法和地方法;從法的層級上說,有居於“法上法”的理想法、正義法,也有相當於現今之憲法性章程的國家禮製、皇室禮製,以及被視為“國之大事”的祭禮和軍禮,還有得到國家認可和維護的家法族規、禮俗習慣法等等。

在“禮法”這個博大的體系中,內含三個子系統:一是禮典系統。即由朝廷編纂、頒布的禮儀大典。《大唐開元禮》則集禮典之大成,成為禮典的典範。二是律典系統。即由朝廷編纂、頒布的刑事法“正律”與政令。律典必須以禮典為依歸,是“禮法”統攝下的律令。唐《永徽律疏》堪稱定鼎之典。三是習慣法系統。即以禮義為旨歸、禮俗為主乾的鄉規民約、家法族規等。

古代禮法社會的維系,僅靠禮典和律典自上至下的規範和強製是遠遠不夠的,在相當程度上得助於禮俗習慣法,使得禮法精神扎根於社會之土壤、滲入百姓之心田,成為一種信仰,成為一種生活的常理、常情、常識。這是一種“無法之法”。“無法之法”,是為上法,值得今人尊重、珍惜和借鑒。

2

“中道”:良法善治之治道

《中庸》論曰:“中”為“天下之大本”,“和”為“天下之達道”,“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又說:“從容中道,聖人也。”“中道”一以貫之於古代中國良法善治之始終。它是中華法系之法的精神,或曰“法統”。

細檢“中道”法統之內涵,可析分為“中和”“中正”“時中”三義:法是一定的社會關係的調節器、穩定器,它所維護的是現存社會關係的平衡、穩定和秩序。“中和”之道求統合、求和諧、求穩定的價值取向成為中華法系法文化的一大基因;“中正”而不偏頗是“中道”的又一基本義,其核心是追求公平、正義。這也正是法的基本價值和屬性;“時中”講動態的“中道”,是在動中求穩,在變中求衡,在變動中求宜,在發展中求正。“時中”涵泳著審時度勢、與時更新、把握時機、推陳出新等一系列價值判斷、價值選擇和政治法律藝術,從而始終堅持原則,保持“中道”,達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3

“君子”:良法善治之“治人”

“君子”,是有高尚道德品格的人。孔子認為,理想的君子人格應具有“仁”“知”(智)“勇”三大基本品質和“中庸”之德。他又提出“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的儒家君子風范。“兼善天下”便是實施“德政”。這樣有德有位的君子,荀子稱之為“治人”:“有治人,無治法。”荀子的“治法”即“良法”,“治人”即“君子”,但不是一般的君子,是有德有能又有位的君子。過去曾指責荀子的這一命題隻講“治人”不講“治法”,是“人治主義”。其實,荀子的這一論斷是有前提的,這就是先有“治法”存在。他追求的是“治人”與“治法”兼備的“王道政治”。

4

“德政”:良法善治之治政

“德政”,也稱“仁政”,直接導源於孔子的“為政以德”思想。後經孟子大力弘揚,形成一整套“仁政”學說。它以“民本思想”為核心,要求為政者修身正己、遵禮循法、關心民瘼、德以化民、富以裕民、取信於民、製民恆產、輕徭薄賦,反對不教而誅,實施中刑中罰和恤刑慎刑,等等。

“德政”主要是針對“為政者”即君主和官員們說的。“德政”主體是“為政者”。這一“關鍵的少數”能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方可國治天下平。“德政”對象是民眾、老百姓。“德政”必須腳踏實地施德惠於民,讓老百姓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它得有一套安民、寬民、養民、惠民、利民、富民的措施,使老百姓安居樂業、老有所養、幼有所教、壯有所業。

“德政”是古代儒家民本政治的實體性內容。民本政治在本質上不同於現在的民主政治。它不是民為主,而是君為主;它不是民有、民治,而是君有、君治;它也不是民享,只是不讚成君主獨享,要求君民共享,說到底就是對老百姓賜以陽光雨露,給他們分一杯羮。“德政”的反義詞是暴政、虐政、劣政、惡政。我們之所以予“德政”以正面評價,是因為其具有反對魚肉百姓、竭澤而漁的人道性政治光輝。

5

“鄉治”:良法善治之基礎

中華民族自古崇尚“調處息訟”。《周禮·地官》中有“調人”一職,是一個從事糾紛調處的“中間人”。由“調人”調處糾紛,相當於後來的官府調處和官民合力調處。還有一種民間自行調處,方式有鄉裡調處、鄰裡調處和宗族調處等。古代農耕經濟,安土重遷,王權不下縣,鄉村自治。調處“細故”糾紛,是“鄉治”的主要職能。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意思是,審理案件,我與別的審判者並無不同(得按法定程式和法律規定審理),自己所關注的,是不發生訴訟案件。這個“無訟”的追求,多半依托於“鄉治”。

去過婺源李坑旅遊過的人對村中高聳的“申明亭”都記憶深刻。“申明亭”興建於明初朱元璋時代。據明代福建惠安知縣葉春記載,惠安境內的43個鄉村均置有“申明亭”。如今的河北、河南、山東、四川、重慶、廣東、福建等省市,仍保持不少以“申明亭”命名的“申明亭村”“申明亭街”“申明亭站”,都是當時的歷史遺存。說明明朝洪武年間,“申明亭”曾遍布全國鄉村,猶如今之村村建文化室一樣。

歷代類似“申明亭”的民間調處機制是古老禮法傳統的產物。在禮法規則匡范和教化下,人的社會化便是禮法化,在禮法社會中,一切“細故”糾紛,概由鄉黨、縉紳、宗族依禮法的原則和規則進行調解作為首選的救濟管道。我國古代法之所以不必將婚姻家庭、物權和債的民事規則制定為成千上萬條成文法典加以調整,其全部奧妙即藏匿於這種禮法制度之中。那是一種“無法之法”的高超法律智慧。

6

“祥刑”:良法善治之利劍

刑罰,一把不吃素的利劍。它在“禮法之治”序列中,是保障良法善治的最後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線、一種的最為嚴厲的懲罰犯罪手段。“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這是清代有識之士總結出來的關於刑罰與治國之間關係的主張。這樣的刑罰觀,古人稱之謂“祥刑”。“祥刑”之旨,在善用刑罰。按陰陽氣運,德為陽,刑則屬於大陰不祥之物。濫刑酷刑,久必傷及國本。所以,古代治道的經典要訣是:“德主刑輔”。

細究古代“祥刑”之義,不外“慎刑”“恤刑”和“中刑”“中罰”幾個要素。古代刑罰史上,存在兩種錯誤傾向。一種是酷刑濫罰。商鞅、韓非的“嚴刑重罰”“輕罪重刑”為之提供理論依據,歷代酷吏揣摩君主私意,變本加厲,製造大量冤假錯案,尤其是政治性冤獄,史不絕書。另一種傾向是一些腐儒、俗僧鼓噪的無底線輕刑、寬刑。魏晉以後,佛教鼎盛,倡說六道輪回、善惡相報,流弊所致,司法官員為求福報,一味寬宥、放縱犯罪。“祥刑”所持,恪守“中道”,既反對酷刑濫刑,也摒棄一概寬宥,要求不輕不重、不枉不縱、不高不低、不偏不倚、無冤無濫、無過無不及、刑當其罪、罪刑相應。用現在的話說,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嚴格遵照法律定罪量刑。“祥刑”,才能既實現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又發揮它的一般預防效果,從而震懾犯罪、維護社會秩序。這才是“良法善治”的利劍,“禮法之治”之兜底的保障手段。

禮法體制、中道精神、賢人治國、仁德之政、鄉村自治、祥刑保障,六者相輔相成,綜合為用,構成古代以“禮法之治”為方略的良法善治理想體系,儘管存在體制性、時代性缺陷,其蘊涵的治國智慧仍值得重視。

【來源:《檢察日報》;作者:俞榮根,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