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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新城控股董事長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3日電(薛宇飛)新民晚報3日下午報導稱,據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某因猥褻9歲女童,於本月1日在滬被采取強製措施。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李松對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若消息屬實,王某涉嫌猥褻兒童罪,或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褻女童罪法律規定了怎樣的處罰措施

  一、猥褻女童罪司法解釋以及法律規定

猥褻女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不滿14周歲的女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條文釋義

本條是從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條流氓罪分解出來的一個單獨的罪名。從多年的司法實踐看,由於流氓罪的規定比較原則和概括,在實際掌握上任意性較大。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總結多年司法實踐的情況,將流氓罪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分解為幾個不同的罪名,在罪狀的表述和量刑上也作了不同的規定,既增強了相關條款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又防止自由裁量權的任意擴大。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及其處刑的規定。依照本款的規定,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這裡所說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傷害、毆打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脅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製,迫使婦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例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侮辱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猥褻、侮辱的,等等。這裡所規定的“強製猥褻”,主要是指違背婦女的意願,以脫光衣服、摳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婦女。“侮辱”,主要是指違背婦女的意願,以多次偷剪婦女的發辮、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汙物,故意向婦女顯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婦女等手段侮辱婦女的行為。依照本款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犯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應如何處罰的規定。強製猥褻、侮辱婦女是對婦女的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而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被害的婦女造成的傷害更大,社會影響更惡劣,應當予以嚴懲。因此本款規定,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三款是關於猥褻兒童罪的規定。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行為。這裡所說的“猥褻”,主要是指以摳摸、指奸、雞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兒童的行為。考慮到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認識能力,尤其是對性的認識能力很欠缺,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構成猥褻兒童罪並不要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進行。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了本款規定的犯罪。本款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區分猥褻兒童與一般的對兒童表示“親昵”的行為。猥褻兒童的行為是出於行為人的淫穢下流的欲望,往往對兒童的身體或者思想、認識造成傷害或者不良影響,行為一般為當地的風俗、習慣所不容。對於猥褻兒童的,依照本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應當在各處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要注意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要將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與一般的猥褻、侮辱婦女的違法行為加以區分,具有“強製”行為的,才能作為犯罪處理。

(2)要區分本罪與侮辱罪的區別,侮辱罪以敗壞他人名譽為目的,必須是公然地針對特定的人實施,而且侵犯的對象不限於婦女、兒童;而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則是出於滿足行為人的淫穢下流的欲望,不要求公然地針對特定的人實施,侵犯的對象只限於婦女、兒童。

新民晚報稱,據悉,犯罪行為發生於6月29日下午,地點為萬航渡路一家五星級酒店。被猥褻女童事後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滬報警,王某隨即被采取強製措施。目前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

報導還稱,據最新消息,帶女童入住酒店的女子周某也已到案。周某49歲,江蘇徐州人。據其供述,事發當天,她帶了兩個女孩入住酒店,一個9歲,一個12歲。兩個女孩的母親為周某朋友。周某謊稱帶兩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從江蘇帶至上海。當天王某對9歲女童實施犯罪,事後給付周某現金1萬元。

另據界面新聞稍早前的報導,上海警察方面回復稱,王某涉嫌猥褻女童屬實。澎湃新聞稱,從上海警方獲悉,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

李松稱,若消息屬實,王某涉嫌猥褻兒童罪。他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新經緯客戶端3日下午向新城控股公關人士詢問此事,但截至發稿,一直未獲回應。

受此消息影響,在港上市的新城控股發展、新城悅的股價均出現大跌,截至下午4時,新城控股發展下跌超20%,新城悅下跌超25%。(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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