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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新樂一小區:20年內物業費免費?

面對物業一次次催繳物業費的通知,他也一次次質疑:之前約定的“20年內物業費免費”條款,到底算不算數?

新樂人劉先生在2011年,購買了一套位於新樂市幸福路禦華名府小區的房子。劉先生說,當時與售樓人員代表的賣房方簽訂了一份認購合約,在合約中的第4條,雙方約定:20年內物業費免費、5年內電梯免費試用、每戶提供24小時熱水分戶入流。劉先生說,當時看到這個條款就非常心動,這對於業主來說是個很“利好”的條款。雙方簽訂完合約,甲方扣的是“新樂市幸福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章。然而事實又是怎樣呢?

劉先生是在2014年左右入住小區。他說,就在辦理交房手續時,就先預交了物業費。“當時我就問合約條款約定的問題。但最終還先交了。因為不交的話,你就先辦不了入住手續,拿不了鑰匙,不能裝修。”

劉先生說,物業費預交了2年。2017年的確沒有收取物業費。原因是開發商感覺小區物業服務品質欠缺,貼通知說,物業費先不收取了,那一年的確沒有人收取。他介紹說,去年小區新換了一個物業,在過了2018年春節之後,新物業就開始讓業主們交物業費。“所以我就問物業,當初簽訂的合約該怎麽說,而物業的說法是合約作廢了。不知道這種說法是否合理。”

劉先生說,現在也聯繫不上當初簽合約的賣房方,也不清楚簽訂的合約還是否具有效力。

3月29日下午,記者聯繫到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說,有幾戶業主反映了這個問題,但是這種合約不成立。因為現物業並沒有與業主簽過這種合約,物業不是公益機構,雇傭的工作人員也需要開工資,所以統一交納物業費。至於合約約定,業主和哪一方簽訂的,可以去找哪一方。

河北誠基律師事務所王潤奇律師認為,如果建案五證不全,整個認購合約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效力。假如五證齊全的話,在沒有經過現在服務的物業,也就是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這個條款也同樣屬於無效條款。只有在三方共同認可的情況下,協定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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