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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佔補平衡打開跨省管道 指標調劑資金全國一盤棋

  耕地佔補平衡打開跨省新管道 指標調劑資金全國“一盤棋”

  本報記者 宋興國 實 習 生 張瑋釗 北京報導

  貧困地區脫貧攻堅“錢從哪裡來”,有了新的管道。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跨省域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統籌辦法》)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調劑辦法》),兩份檔案分別指出,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資金,都將全部用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同時,兩份檔案分別確立了跨省域的耕地佔補平衡機制和跨省域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流轉機制,這被認為將會有效改善建設用地在城鄉之間的分布嚴重失衡問題。

  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城鄉常住人口的比例已達到57.35:42.65,但城鄉建設用地的比例只有32.39:67.61。因此,《調劑辦法》規定,幫扶省份中,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水準較低、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確有不足的,可以使用跨省域調劑節余指標少量增加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並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時予以調整。

  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廖洪樂認為,耕地補充及指標增減掛鉤,實際上都需要通過宅基地、閑置建設用地拆舊複墾等土地整治項目完成。土地整治過程中,確保土地品質尤為重要。其次,應保持土地產權關係穩定,不可改變土地的所有權狀況。

  耕地佔補平衡可跨省進行

  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部門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品質相當的耕地。

  2017年1月,黨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的意見》首次提出,耕地佔補平衡要探索以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域內調劑為輔、國家適度統籌為補充。

  對於如何探索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意見》在當時就已提出,只有耕地備份資源嚴重匱乏的直轄市,才可以在城市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項目中,申請國家統籌補充。而其他省份,則必須在實施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時,才可申請。

  這與此次《統籌辦法》的表述基本一致。但《統籌辦法》將《意見》其他省份申請條件中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改為“重大建設項目”,尺度有所放開。

  提出需國家統籌補充的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糧食產能的省份,需要以佔用的耕地類型確定基準價,以損失的耕地糧食產能確定產能價,以基準價和產能價之和乘以省份調節系數,向中央財政繳納跨省域補充耕地資金。

  其中,基準價每畝10萬元,其中水田每畝20萬元,產能價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對應的標準糧食產能確定,每畝每百公斤2萬元。

  北京、上海,調節系數為2,天津、江蘇、浙江、廣東,調節系數為1.5,遼寧、福建、山東,調節系數為1,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調節系數為0.8 ,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調節系數為0.5。

  不僅是申請省份有所限制,《統籌辦法》對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的省份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統籌辦法》提出,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期內,不申請補充耕地國家統籌的省份,可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承擔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

  申請經國務院認定後,中央財政將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預算,下達承擔補充任務的省份。補充耕地每畝5萬元(其中水田每畝10萬元),補充耕地標準糧食產能每畝每百公斤1萬元,兩項合計確定國家統籌補充耕地經費標準。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認為,從我國當前的情況看,跨省佔補平衡的條件已經具備:一方面,全國各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已實現省以下垂直管理,只要政策設計嚴密、制度完善,土地指標的跨省域調用,各級土地管理機構一定能管實、管好;另一方面,多年來,省內跨區域的“佔補平衡”,運行機制日趨完善,為跨省“佔補平衡”的實施積累了成功的經驗。

  調劑資金全國“一盤棋”

  各界一直呼籲的城鄉建設用地增加掛鉤指標的跨省域流轉制度,也通過此次《調劑辦法》正式確立。

  《調劑辦法》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的出讓地區範圍,限定在“三區三州”及其他深度貧困縣。

  值得注意的是,《調劑辦法》,在放開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的同時,著重強調了國家統籌原則,“國家下達調劑任務,確定調劑價格標準,統一資金收取和支出”。

  具體而言,自然資源部綜合測算後,報國務院確定跨省域調劑節余指標任務。並將任務下達有關省(區、市),主要幫扶省份應全額落實調入節余指標任務。有關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區情況,將跨省域調入、調出節余指標任務明確到市、縣。

  其中,深度貧困地區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審批拆舊複墾安置方案,幫扶省份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審批建新方案,並由省級人民政府將需要調劑的節余指標和資金總額函告國土資源部。

  同時,跨省域調劑節余指標價格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調出價格中,複墾為一般耕地的每畝30萬元,複墾為高標準農田的每畝40萬元。

  節余指標調入價格則根據地區差異相應確定,北京、上海每畝70萬元,天津、江蘇、浙江、廣東每畝50萬元,福建、山東等其他省份每畝30萬元。

  這也被認為將規範各地的指標流轉。一位參與了四川多地土地整治和指標流轉項目的業內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透露,此前的跨省流轉案例,有相當部分是通過對口協作、援助地區和深度貧困地區通過自主協商確定。

  據了解,全國首例跨省域流轉,是由樂山市馬邊縣,向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簽約流轉節余指標7000畝,協定總金額50.4億元,畝均價格72萬元。越城區曾一次性支付馬邊縣1億元預付款。

  同時,《調劑辦法》規定,調劑資金將全部用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不過,上述業內人士表示,其所知的試點流轉地區,目前尚未有調劑資金的使用細則下達。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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