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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籤別任性!添加劑標註不規範也要10倍賠償

超市出售的食品,標籤上的食品添加劑未按國家標準進行標註,消費者起訴超市,法院按《食品安全法》判超市10倍賠償消費者。

消費者左某告訴記者,2015年11月份,他先後多次在某超市購買了由福建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搞定愛尚零食正宗話梅」76袋,單價4.9元。購買後他發現該食品標籤上的食品添加劑標註有「阿斯巴甜」字樣,經查詢《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得知,食品中添加「阿斯巴甜」應標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但該食品並未標註「(含苯丙氨酸)」的內容,因此該食品違反了國家標準的要求,沒有使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食品添加劑名稱,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之後,他將此事反映給了哈爾濱市呼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該局執法人員對某超市進行了檢查,並對其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超市將不合格食品下架停止銷售,但某超市仍然違規銷售該產品。

2016年4月,消費者左某將某超市告上法庭,請求懲罰性賠償,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某超市未出庭應訴。

法院認為,消費者與超市買賣合約關係成立,合約合法有效,消費者在超市購買食品,超市有義務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應標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超市提供的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標註「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的字樣,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規定,應認定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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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超市作為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未盡到審查義務,應視為銷售明知不合格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消費者的損失應予賠償。日前,法院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判決超市退還消費者貨款,並給予消費者10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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